2005-05-31本網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相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貫徹房地產管理和房地產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房地產稅收的
征收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通知》進一步明確細化了房地產業所涉營業稅的相關政策。明確了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計算辦法;對納稅人申報減免稅時應提供的資料進行了細化,對不能提供證明材料或不符合規定的,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對個人購買住房2年期限如何確定的問題明確規定,以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認定時間,等等。《通知》要求,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對外銷售住房,不得減免營業稅;對個人承受非普通住宅,不得減免契稅;對擅自變通政策、違反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住房給予稅收優惠,影響調整后的稅收政策落實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通知》對建設部門向征收機關提供相關涉稅信息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通知》要求,對單位或個人將購買住房對外銷售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當月,向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權屬登記房屋的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信息。市、縣規劃管理部門要將已批準的容積率在1.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新批住宅項目中容積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通知》強調,建設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要嚴把“先稅后證”關。要求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憑證;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憑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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