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微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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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31日 09:36 和訊網-《財經》雜志 | ||||||||
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是調高個稅“起征點”,二是擴大納稅人申報的范圍。如此政策組合,體現了稅制改革設計者的“平衡術” □本刊記者 王長勇/文 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獲悉,社會各界期盼已久的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立法進程,正在
這項改革的社會關注度和影響面極高亦極大,但各種跡象顯示,有關政策并不會像人們預期的那樣有大的改動。“此次改革是‘小改’,只對其中兩三條做出修改。”參與此項改革的一位知情人士對記者透露。 兩項改革 具體而言,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兩項:一是調整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此即人們習慣性所稱的“起征點”;二是擴大納稅人申報的范圍。 起征點問題歷來最為敏感。此次改革將把起征點由原來的800元調整到1200元。這是中央確定的基數,地方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上下浮動20%。即富裕地區向上浮動,貧困地區向下浮動,由此體現地區差異。據悉,起征點最低將為960元,最高將達到1440元。 “擴大納稅申報范圍”的含義是:過去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方式,是由單位代扣代繳為主,結合納稅人主動申報。如占很大比例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必須由單位代扣代繳。此次改革后,凡是沒有代扣代繳單位者,都要求其自行申報。 改革前,有多種收入者如果單項收入達不到納稅標準,可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改革后,規定由納稅人自行申報,若不申報屬于違法行為,這樣實際上擴大了申報的范圍。 此次改革盡管不復雜,但起征點的調整卻具有足夠的敏感性。 從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出臺到1999年的19年間,個人所得稅法曾有過“一大一小”兩次修正,但800元“起征點”都巋然未動,與兩次修正失之交臂。 第一次修改是在1993年,當時中國稅制正進行全面性、整體性、結構性和規范性的改革,個人所得稅改革也不例外,其中絕大多數條款都作了調整和改動。第二次修改是在1999年8月,只是刪去有關“免納個人所得稅中的儲蓄存款利息”的內容,代之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時間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顯然,第二次修正,是為開征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1999年11月1日,恢復征收利息稅。在當時通貨緊縮的宏觀經濟背景下,此舉的用意在于用利率這一杠桿,把老百姓的儲蓄從銀行趕向市場,以此“拉動內需”。 從1980年到1999年的19年間,中國經濟發生了巨大變化,但兩次對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正,只是將“工資、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減除費用800元,就超過800元的部分納稅”這一條款,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表述雖然更加規范,但800元的扣除標準未作任何變動。 邊際稅率仍然偏高 與絕大多數工薪階層為稅收負擔將有所減少而欣喜不同,許多高收入者對“起征點”提高并不在意。他們最為關注的,是能否降低最高邊際稅率。 目前,中國個稅最高邊際稅率為45%,即月收入費用扣除后的余額超過10萬元,就要按45%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前,財政部、國稅總局官員及財稅專家表示,目前中國個稅最高邊際稅率太高,在個人所得稅改革中,應該考慮降低最高邊際稅率,縮減超額累進稅率級次。但《財經》從相關部門了解到,此次改革將不會涉及這方面的內容,仍將保持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參見圖一)。 對此,很多高收入者表示遺憾。北京某知名合資公司高管對記者說,他們成立合資公司后,原外方的中國團隊將并到新成立的公司,原來他們的工作地都在香港,香港的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只有16%。而來內地工作以后,最高邊際稅率變成45%,這樣個人所得稅稅率增加了三倍,工資收入相應受到很大影響。 這位高管表示,目前合資公司工薪收入的費用扣除標準是4000元,因此此次調整“起征點”對他們影響甚微。他認為,對于那些達到最高稅率的高級人才,最高邊際稅率的高低對他們的收入影響很大,目前外方在香港的中國團隊員工正在并到合資公司的過程當中,如果到內地工作后的收入受到大的影響,他們就可能選擇到香港的其它公司工作。“我們這個行業主要是人才的競爭,沒有高級人才光有資本沒有一點用處。”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展偉說,為了吸引精通金融、稅務、會計等領域的高級人才,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會以高薪聘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其中很多人以45%的邊際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通常一些公司會向這些高級人才提供稅收平衡計劃,以保證其中國所得稅稅賦不高于假設留在派出國的稅賦。為了鼓勵企業吸引高級國際性人才,降低邊際稅率會給中國的經濟帶來積極的影響。 財政部科研所稅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孫鋼研究員認為,過高的邊際稅率,確實不利于吸引高科技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也不利于納稅人自覺納稅。 改革的平衡術 其實,盡管法定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一直未變,但很多地方“早已自行提高到1000元以上”。全國人大官員對此表示,25年來中國經濟發展很快,城市居民收入大幅提高,物價也上漲了幾十倍,費用扣除標準一直未提高,“確實不合理”。 問題是,個人所得稅法是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法律,進行修改必須經過法定程序。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官員曾對《財經》表示,在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之前,各地自行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是違法行為。比如,對于廣州將“起征點”提高到1600元的做法,國稅總局曾專門向全國發了內部文件,要求廣州予以糾正。 近日,《財經》從廣州省地稅局了解到,廣州和深圳仍在執行自定的1600元的標準。2004年,廣東省個人所得稅收入連續第七年居全國首位,而廣州市個人所得稅收入在全省所占比重最大。 在“起征點”問題上,財政、稅收部門一再強調要“依法治稅”,顯然其動力來源不僅僅是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數據,1994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僅為72.7億元,2004年達到1737多億元,十年提高了約24倍;占中國稅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4%,迅速提升至2004年的6.8%,個人所得稅已成為中國第四大稅種(參見圖二)。 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2002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2003年開始,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因此,提高費用扣除標準,不僅僅影響地方個人所得稅收入,也會影響中央個人所得稅收入。 任何一項關乎稅收的改革,必然帶來稅收收入的增減變化。推進改革的相關部門,也力求在改革的同時,保持稅收收入平穩的增長,因而傾向于把可能造成減收的改革措施和有增收效果的改革同時進行,以盡可能避免財政收入上的大起大落。 此次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正體現了這樣的平衡思想。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等于縮小了稅基,必然影響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因此,在提高“起征點”的同時,擴大納稅人申報的范圍,以求通過加強征管,增加收入,把改革的減收效應降至最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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