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銀川5月30日電(記者劉泉龍、陳寂、黃會清)享有"寧夏五寶"之"藍寶"美稱的賀蘭石,是賀蘭山獨具的世界性壟斷資源,用它制硯、刻章,都能引起人們嘖嘖稱奇。近年來,賀蘭硯、賀蘭章的國內、國際市場價格持續上漲,使眾多不法之徒把發財的夢想寄托在偷盜賀蘭石上,他們用炸藥
爆破的方法破壞性地盜采賀蘭石,形成一條挖、運、加工、銷售一體的暗線,既毀壞
了珍貴的賀蘭石資源,又擾亂了正常的賀蘭石市場秩序。賀蘭石已經難堪非法開采之痛。
賀蘭石年開采限量20噸
寧夏的賀蘭石,質地細膩,色澤清雅瑩潤,紫中嵌綠,綠中附紫,用它制成的賀蘭石硯為中國名硯,色澤美觀,古樸高雅,造型優美,別具一格,具有不吸水、易發墨、不損毫、加蓋后硯內余墨數日不干不臭等奇效,深受國內外書法家和畫家的喜愛。清末起,民間就流傳著"一端二歙三賀蘭"之說。
在寧夏,賀蘭石只蘊藏在素有祖國西北天然屏障之稱的賀蘭山。經有關部門勘測,賀蘭石僅分布于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大口子、小口子到拜寺口地區,初步勘測總儲量僅有35.23萬立方米,其中可供開采的中心區的儲量為5.93萬立方米。
目前,全國唯一一家擁有賀蘭石《采礦許可證》、具備合法采礦資格的單位是寧夏地礦局下屬的金石工藝公司。該公司的采礦地點在賀蘭山內海拔2200多米的掌子面礦區。據金石工藝公司負責人王少雄介紹,為了保證賀蘭石的完整性,他們采用露天的手工采掘方法科學開采賀蘭石。由于賀蘭石資源是有限的、且屬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對該公司的年開采量限制在20噸以內。每年的5月到10月為采礦時間,其余時間是山林防火的戒嚴期,所以正規開采活動在這期間停止。
掠奪性盜采重傷賀蘭石
然而,正規的賀蘭石開采活動停止之日,便是非法盜采活動開始之時。在每年的10月中旬到次年4月期間,大量盜采賀蘭石者乘虛而入,三兩成群甚至幾十人結伙,上山瘋狂濫采亂挖賀蘭石。金石工藝公司負責人特別痛心于盜采者破壞性的采石方式。他說,粗放式掠奪性的盜采,一方面毀壞了賀蘭石的質量,造成大量的碎渣,是一種嚴重的資源浪費;另一方面,它也嚴重地破壞了賀蘭山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
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的粗放式開采賀蘭石,已經使賀蘭石資源遭到程度不小的破壞。到了上個世紀90年代,隨著賀蘭石加工的賀蘭硯、賀蘭章的在國內外市場上價格看漲,對于賀蘭石的掠奪性開采逐漸發生。過去礦石資源豐富易于開采,而現在采石則需要大面積開挖,開礦平面和深度都要擴大,因而無序的開礦對于環境的破壞更加突出。每年,金石工藝公司組織工人采石的第一個月都要花在清理盜采造成的石料碎渣上。
他說:"這樣盜采賀蘭石多是去精取粗,很多優質的賀蘭石直接在無序盜采中碎裂,變成碎渣,價值盡失。"同時,賀蘭石的盜采還擾亂了正常的賀蘭石市場秩序。由于賀蘭石并沒有政府物價部門制定的指導價格,因此,盜采的賀蘭石加上源自外地假冒的賀蘭石進入市場,給賀蘭石的價格造成了強烈的沖擊。目前,寧夏的商場和古玩市場上大量充斥著號稱賀蘭石制成的大至石硯、屏風,小至印章、掛件的產品。一般的顧客不明就里,想當然地認為賀蘭山地處寧夏境內,賀蘭石應該是資源豐富的當地特產,加工成各種工藝品大量面市不足為奇。殊不知,每年正規開采的20噸賀蘭石,流通進入市場的并沒有多少。據了解,目前,賀蘭石市場之所以出現混亂的現狀,是由于非法開采賀蘭石形成的挖、運、加工、銷售流水線的介入,以及大量產自外地廉價假冒的賀蘭石進入寧夏后而形成的。
真正的賀蘭石開采包含著采石工人艱巨的勞動。掌子面礦區現有20多個工人,他們在采礦期間,每天要背負20多公斤的賀蘭石來回步行7個小時的山路。并且,由于嚴格遵守自然保護區防火規定,他們不在山上生火做飯,也不住在山上。而那些盜采者,則往往乘著夜深人靜的時候,偷偷潛入自然保護區,通過幾個入口上山盜采石頭,這在另一個方面也造成了嚴重的火災隱患。
盜石行為屢禁不止 管理部門無可奈何
"盜采者都是在每年的10月中旬到次年4月之間到賀蘭山偷采賀蘭石,而且多在深夜。"寧夏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馬蓮口管理站站長潘明對記者說起盜采賀蘭石的事情,憂心忡忡。他說,盜采者進賀蘭山往往乘著夜深人靜的時候,偷偷潛入自然保護區,讓人防不勝防。
據潘站長介紹,這些盜采者在盜采賀蘭石的時候,常常安排專人在通往礦區的幾條必經之路上放哨,一旦發現管理站的巡山隊員,便及時通知盜采者逃脫。由于山大林茂,夜間便于藏匿逃逸,加之巡山隊員人數有限,這些盜采賀蘭石的團伙便一批接著一批進山,甚為猖獗,并肆無忌憚地采石。《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石開采保護辦法》的第三條規定:賀蘭石資源實行保護性開采。任何單位不得無證開采和亂挖濫采。嚴禁個人開采賀蘭石資源。為了保護和利用珍貴的賀蘭石資源,2003年12月1日,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賀蘭石資源開采管理的通知》,規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要同當地公安部門協同配合,加大巡查力度和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擅自進入林區、非法盜采賀蘭石資源的行為,切實保護好賀蘭石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拒不停止開采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可是,實際執法情況如何呢?潘明站長介紹說,如果這些盜采者被管理站的林業公安抓住,通常也只是接受一些批評教育和治安處罰。賀蘭石沒有一個政府部門的指導價格,由于根本無法界定贓物的價格,所以一般無法對抓獲的盜采者進行刑事定罪。他們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理條例》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處罰。而且,盜采者多為外地打工人員,沒有錢,對這些人進行罰款,執行起來很困難。因此,潘明站長呼吁,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賀蘭石資源保護的相關法規細則,便于執法者依法保護珍貴的賀蘭石資源。礦管、工商、公安、自然保護區等各個相關部門務必加強協調配合,形成針對偷采賀蘭石的有效的管理網絡,合力截斷非法開采賀蘭石的"黑手"。有關礦業專家更是急切呼吁,賀蘭石的儲量隨著開采逐年減少,其靜態保證開采年限屈指可數,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應該認真考慮如何繼續堅持保護性的開采、壓縮礦石開采的限量、杜絕盜采現象的蔓延。賀蘭石不能再重復甘草和發菜經歷過的命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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