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日前,山東省為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定責任,保護公眾和環境安全,經省政府同意,制定并下發了《山東省發布城市環境風險警示辦法(試行)》,在全省建立城市環境風險警示發布機制,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
該“警示辦法”的發布堅持6項原則,即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堅持為群眾服務、為發展服務;進行公眾和輿論監督;維
護社會穩定,確保環境安全;準確及時和保護人民身體健康。
山東省城市環境風險警示分為一般警示(黃色警示)、特別警示(橙色警示)和危險警示(紅色警示)3種,由省和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凡河流上游來水COD超過150mg/L,且流量超過平時流量兩倍以上的,水流入境城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立即向可能受到影響的下游地區(包括本市和其他下游市)發布警示。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對有關水、空氣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和預報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凡符合有關風險警示發布界限的,將有關數據和預測的影響范圍及時報送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該省要求,環境風險警示發出后,有關政府和部門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努力減輕污染影響,改善環境質量,保護公眾健康。對不達標的飲用水水源地要采取確保達標的措施;對環境風險警示范圍內的區域、流域,要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依法對重點排污工礦企業實施限產、停產、關閉等強制性措施,嚴格限制有污染或影響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審批;提醒公眾采取自我保護措施。新聞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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