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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審計執法責任 昆明辦出臺審計質量責任追究辦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7日 17:17 審計署網站

  來源: 審計署昆明辦

  為了明確審計質量責任,健全內部控制機制,促進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審計署駐昆明特派辦近日制定出臺了《審計項目質量責任制實施辦法》,《辦法》對審計人員的執法責任界限及違反規定追究責任的形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主要內容是:

  明確審計執法責任,增強審計人員責任意識

  。《辦法》規定,審計組成員、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法制工作機構及其復核人員、辦領導要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審計準則的要求,全面履行審計執法責任,違反有關規定的要追究其審計執法責任。其中,審計組成員對審計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審計組組長對審計內容的適當性、步驟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審計組查證負責,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審計范圍以及代擬審計法律文書的恰當性負責,法制工作機構復核人員和負責人對出具復核意見的恰當性負責,辦領導對審計實施方案所確定的審計目標的恰當性以及簽發的審計法律文書負責,以確保審計事項能夠查深查透、審計定性準確和審計處理處罰客觀公正。

  劃清執法責任界限,促進審計人員各負其職

  。《辦法》從審計查證、審計定性、審計處理處罰等關鍵環節,劃分了審計人員的責任界限。其中,對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要追究審計組成員的審計執法責任;未認真審核審計證據,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以及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要追究審計組組長的審計執法責任;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中記錄的重大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代擬的審計法律文書反映的事實嚴重失實的,要追究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的審計執法責任;對審計報告中存在的定性不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正確、處理處罰不當等問題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制工作機構及其復核人員的審計執法責任。

  規范責任追究程序,確保責任追究有效實施

  。《辦法》規定,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的形式主要是取消評先評優、晉級晉職資格及其他處理,視具體情況單處或并處。追究程序為,審計項目質量問題發生后,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提出追究責任人質量責任的初步處理意見,經分管辦領導核實后報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作出處理意見,最后由辦黨組或特派員會議研究并作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決定。為了充分保障審計人員的權利,《辦法》還規定,初步處理意見報分管辦領導核實前,調查組應召開聽證會聽取責任人的申辯,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之前應當征求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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