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寧夏區審計廳
為加強審計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工作聯系和協作配合,進一步規范案件移送工作,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和公安機關在查處、打擊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活動的作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最近,寧夏自治區審計廳、公安廳聯合制定了《審計和公安機關案件協調移送辦法》。
《辦法》要求: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犯罪嫌疑,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范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將犯罪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在案件調查等工作中發現有關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范圍,并正在實施審計的,應當將有關情況移送或通報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重大違法嫌疑,并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需要公安機關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立即報告有關公安機關,認為有嚴重違法事實,需要公安機關提前介入的,有關公安機關都應當及時予以配合或處置;公安機關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需要審計機關協助查證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辦法》還對案件移送的范圍、形式、要求、受理時限以及有關證據的收集、留存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對不予受理案件的處理方式、時限和復議等也做了具體的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辦法》于2005年5月13日起實施。(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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