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將加大力度促進國資委‘3號令’在上海全面落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進場掛牌交易的規定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鄙虾B摵袭a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上海聯交所”)的蔡敏勇總裁強調說。
在4月28日舉行的上海聯交所2005年會員單位大會上,蔡敏勇總裁對會員單位提出了三點要求和希望,其中“規范”一詞被排在了“創新”和“發展”之前。
就在兩天前的4月26日,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上海產管辦)剛剛下發了《上海市產權轉讓信息公開發布管理規則》和《競價交易管理規則》兩個文件,要求聯交所和各產權經紀機構認真按照執行。
短短三天之內,上海聯交所和上海產管辦先后發出了規范運作的要求,而且措辭相當嚴厲。一場“規范”風暴似乎已經是山雨欲來了。
“3號令”帶來的挑戰
2004年2月1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共同頒布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簡稱“3號令”)正式實施!3號令”明確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同時指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此后不久,國資委將上海聯交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和北京產權交易所作為試點,發布中央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并由其或其所在的區域產權市場組織相關產權交易活動。
作為國內歷史最悠久、交易規模最大的產權交易市場,上海聯交所籍此迎來新一輪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面臨著新的挑戰。
挑戰之處在于如何按照“3號令”的要求,制定并執行上海產權市場的游戲規則,從而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2005年3月,上海市國資委下發了102號文,加上4月末上海產管辦出臺的兩個規則,已經明確了企業國有產權進場轉讓、公開掛牌和競價交易的具體流程和相關細則。
上海聯交所實行的是代理制,產權的進場轉讓必須通過會員單位進行。作為代理機構,會員單位對于一筆產權轉讓是否符合規范自然也負有責任。因此,對于產權市場的監管也主要是從規范會員單位的行為抓起。
“有些會員單位對于進場交易的理解可能還停留在以前的‘手拉手’交易的程度上,這一點必須糾正!辈堂粲驴偛弥赋。
以前,往往是產權的出讓方找好下家、談好條件甚至是達成事實交易之后,才由會員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如果按照這種思維模式來操作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僅僅是走了一個過場而已,而不能充分發揮產權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這與3號令的精神是相違背的!鄙虾.a管辦的沈立群主任指出。
交易怪象
由于事先就找好了潛在的受讓方,往往會導致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怪事”出現。沈立群舉了幾個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怪事之一:“十年鞋業從業經驗”
在上海產權業內,“十年鞋業從業經驗”是一個“知名度”相當高的案例。
上海某商業街的一個門面在進場轉讓的時候,出讓方提出的一項條件竟然是要求受讓方是從事鞋業,而且要求具有十年以上的從業經驗。
道理很簡單,出讓方已經找好了下家,和有意參與競價的其他受讓方相比,屬意的受讓方除了“十年鞋業從業經驗”并沒有其他競爭優勢。
像這種早在公開掛牌的時候,就對受讓人的資格上設立一些具有明確指向性條件的情況并不罕見,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別“截糊”。而在《信息公開發布管理規則》中也特意對此做出了詳細規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除了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方式、期限、職工安置等出讓條件外,對于受讓方的資格只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良好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良好的商業信用即可。
如果在轉讓部分產權后,出讓方依然保持控股地位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受讓方提出資質、行業、商譽等方面的要求,但是也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和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怪事之二:“說你不行就不行” 按道理,對于商家來說,買商品的人越多越好,這樣才能賣出好價錢。但是對于某些產權出讓方,公開掛牌之后,一看到有意參與競價的人多了,第一反應卻是“壞了,又有人來攪局了”,接下去就開始在受讓方的資格確認上動腦筋了。
上海產管辦就曾經接到這方面的投訴。 某會員單位代表客戶申請舉牌后,沒隔幾天就收到了一份傳真,出讓方認為它的客戶不符合受讓要求。但是這一會員單位還比較較真,和客戶商量之后,又回了一份傳真,認為“完全符合條件,具備受讓資格”。但是,得到的答復卻是“經反復研究,還是不符合受讓條件”?傊,扯皮扯來扯去就是一句話:“說你不行就是不行”!艾F在對受讓方的資格確認就不是完全由出讓方說了算了,必須要和聯交所共同確認。”沈立群主任指出。
按照《信息公開發布管理規則》的要求,如果出讓方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條件存有異議的可以向聯交所提出書面意見;如果出讓方、聯交所、受讓方三方意見不一,而且無法協商解決的時候,還可以向公平公正委員會申請爭議處理。
據介紹,這個公平公正評審委員會的成員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專家組成,負責對產權轉讓信息公開發布活動中影響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相關爭議進行評審,提出的意見作為爭議處理的主要依據。
怪事之三:哄抬價格,隨意退出
在一些拍賣會上,投資者舉牌如飛,價格節節飆升,現場氣氛既火爆又刺激。但是,廣為人知的是,為了渲染競價氣氛,讓拍品達到理想價位,拍賣會上往往會有一些“托”以投資者的身份在臺下哄抬價格。而這一苗頭在產權市場的競價環節中也開始出現了。
據沈立群介紹,有些出讓方知道某個競買人對轉讓的產權志在必得后,竟然和其他競買人串通競價,把價格抬上去。如果“冤大頭”最后上當了,多賺的部分大家分掉;如果砸在“托”的手里,到時候放棄受讓就好了。
當然,放棄受讓、不按照出讓文件和競買文件訂立合同的原因可能還有很多,并不一定是哄抬價格失敗所致。但無論如何,或者是其他競買人、或者是出讓方,沒有理由、不講誠信地退出總是損害了其它市場參與者的利益。
“如果舉牌競價沒有成本和代價的話,舉牌就會相當隨意。”沈立群指出。
因此,《競價交易管理規則》規定,競買人必須繳納競價保證金,如果發生放棄受讓等行為,這部分保證金將用于利益受損方的賠償;如果還不足賠償時,受損方還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于那些違規或者因為出讓方、受讓方的違規而承擔連帶責任的會員單位,不僅聯交所會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產管辦也會將其劣跡記入執業規范手冊,并視情況給予黃牌警告、通報批評等處分。
“如果會員單位違紀違規、屢教不改的,將從上海產權市場被驅逐出去!鄙蛄⑷簭娬{說。(摘自:《上海國資》,作者:唐志勇)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