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規定是否是國企改制風向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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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6日 18:50 上海國資 | ||||||||
莫海燕/文 導讀:“國有企業的改制必須體現出資人的意志” 在《暫行規定》頒布后,企業實施改制過程中需要做到一個加強、防止一個誤區、繼續若干觀望。
做到一個加強 不難看出,《暫行規定》在撇開“管理層持股”這個敏感話題外,還重點向外界轉遞了這樣一個信號——“國有企業的改制必須體現出資人的意志”。這可以看作是國資委建立層層監管制度的決心和行動的具體表現。 結合目前大型國有企業的管理現狀,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進一步加強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的管理意識和管理深度。我們過去曾做過一個這樣的咨詢案例: 咨詢企業是一家中央在地方的國有企業,對于該企業的改制工作,集團公司只做了原則性的部署,并且明確方案由企業自主來拿。當企業再三表達有關的原則問題的處理,由企業主導來拿不太合適的意見后,集團公司仍然以企業自身的情況企業本身最為清楚為理由,堅持原來的意見。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企業拿出的方案,確實只能站在自身利益角度來考慮,缺乏全局性,因此也難以得到集團的完全批準。最終只能發回重新制定。而這時候,企業只能向沒頭蒼蠅一樣的誤打誤撞,改制由此也遲遲難以推進。 國有企業的改制本身是非常復雜的,需要處理的矛盾很多。《暫行規定》出臺后,作為出資人代表一方的責任在不斷加重。我們認為,改制本身不等同于產權交易,也不是一項試點性工作,需要上級單位強化對下級企業實際情況的了解意識。在此基礎上,才可能給予改制企業以正確的方案指導,快速、有效地推進下屬企業的改制工作。 防止一個誤區 在《暫行規定》中,對中介機構的參與也作了明確規定,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的改制自主權。由此,一些準備改制的企業的態度發生了重大轉變: 原先摩拳擦掌,躍躍欲試;現在置之度外,不聞不問。當問及對于改制工作的想法時,往往以回答 “聽上級單位的,上級說怎么改就怎么改,去問上級單位吧”進行推脫。 這種態度的出現,有其客觀性。過去,企業熱衷于改制,一是希望有關的歷史問題從此了斷,企業能夠輕裝上陣、參與市場競爭; 二是希望通過員工持股或者經營者團隊持股的方式,鞏固主宰自己企業命運的地位并且獲得長期的回報。而《暫行規定》的出臺,實際上從某種程度上斷了企業的上述“想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熱情自然難以維系。 事實上,改制成敗的關鍵一方面在于方案本身的設計,另一方面在于后期實施。由于不同利益主體關注的重點不同,作為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他們更多地是從投資、控制力、回報的角度來考慮改制。對具體改制實施細節難免失周全。作為下級改制企業,一定要認識到這一點。如果完全游離在改制事件之外,采取消極態度,最終將影響到企業的后續發展和職工的切身利益。所以,改制企業的領導和職工要樹立積極的改制參與意識。 懸疑 《暫行規定》件的影響力,在于它首次明確了若干敏感問題。但同時也留下了若干懸疑,有待繼續觀望。 一是主營業務劃分和大小企業劃分問題。實際上,在實施國有企業主輔分離的政策時,很多企業和集團公司就十分困惑,究竟如何來區分什么是主業,什么是輔業; 以及如何區分哪些是重要子公司,哪些是非重要子公司。由于各家單位的情況差異很大,經常會出現,一些非主營業務的投資企業由于抓住了市場機遇,經營十分紅火,甚至還打造出了上市公司。這種巨大的反差,使得最終定性時,集團往往舉棋不定。也可能正是因為這種差異性,造成了國資委始終沒有公布明確的劃分準則,把初步核定的權利留在了集團性企業。而在《暫行規定》出臺后,這一困惑將顯得更為關鍵。結合目前國資委下達的中央企業戰略制定工作的指導意見,以及地方國資委下達的相關文件來看,很可能將在國資委管理的國有企業主營業務明確方面進行嘗試及努力。但現階段尚缺乏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和關于如何確立主業的有效論證方法。這一問題尚有待關注和進一步明確。 二是期權、期股問題。雖然在國資委解答《暫行規定》時,也強調了“國有企業的股權或期權試點工作仍可執行”。但是期權的定義是以約定的價格行使購買股票的權利。這實際上又違背了目前為止國資委關于國有產權轉讓的一系列嚴格規定,尤其是《暫行規定》中對于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必須要符合的要求。如果沒有進一步的補充政策,國有企業的股權或期權試點工作實際上是很難開展的。如何在國資管理規范和企業經營者積極性調動方面求得平衡,將需進一步關注。 三是中小型企業是否可以更為大膽地操作經營者持股問題。表面上,《暫行規定》的出臺似乎是在對經營者持股問題做出禁令。但是,應當看到,之前雖然很多企業在操作經營層持股,但事實上,國家從來沒有一個文件中能夠找到對經營者持股問題的明確意見。因此,本次《暫行規定》在明確了若干不允許操作經營者持股的對象企業后,似乎反而在傳遞對其他企業經營者持股問題的默許,甚至是鼓勵。當然,這只是一種邏輯上的推理,尚需在未來繼續關注。 正因為尚存在以上懸疑,故在嚴格意義上,《暫行規定》的出臺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但不是完整意義上的風向標。 (作者系天強管理顧問公司業務總監兼研發部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