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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企業高管行使股票認購權的規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6日 14:44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482號

  2005-05-19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美國AB公司(香港)收購哈爾濱啤酒集團有限公司高管人員股票認購權有關個人所得稅涉稅問題的請示》(黑地稅發〔2005〕1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企業有股票認購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股票認購權時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于購買日(行權日)公平市場價之間的數額,屬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所得,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二、個人在股票認購權行使前,將其股票認購權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并入其當月工資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所得由境內受雇企業或機構支付的,或者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1號)規定的本應由境內受雇企業或機構支付但實際由其境外母公司(總機構)或境外關聯企業支付情形的,相應所得的應納稅款由境內受雇企業或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上述應納稅款在境內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取得所得的個人應按稅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

  三、對個人在行使股票認購權后,將已認購的股票 (不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稅款由直接向個人支付轉讓收入的單位(不包括境外企業)負責代扣代繳;直接向個人支付轉讓收入的單位為境外企業的,取得收入的個人應按稅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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