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
國稅函[2005]479號
2005-05-26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自2005年1月1日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劃轉國家稅務局征收以來,各地按照全國車購稅費改革工作會議的統一部署和總局的有關文件要求,認真與交通部門辦理會統資料的交接,積極組織稅款入庫,及時進行會統核算,車購稅征繳工作運轉平穩。但是,有的地市車購稅征收機構因人員少、業務多,對稅款征繳入庫核算、會計憑證裝訂不及時、稅收繳款書填開不規范,甚至個別征收單位沒有建立稅收會計賬簿。為保證稅款的安全,規范稅款征收入庫、核算行為,及時解決征繳中出現的問題,總局決定對2005年1月至4月車購稅征繳入庫和會統核算工作開展專項檢查。現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一)接收稅收統計資料的情況
交通部門移交的歷年車購稅(費)征收臺賬和統計報表(包括電子數據及文本軟件)是否齊全。檢查中如發現移交資料有遺漏的,應要求交通部門補齊。
(二)專戶開設、使用情況
1.同一車購稅征收單位是否存在開設兩個或兩個以上“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以下簡稱“專戶”)的行為;是否存在仍沿用原交通部門賬戶的行為。
2.專戶是否存在存入車購稅以外其他收入的行為;專戶是否存在除辦理稅款繳庫以外其他劃轉和支出行為。
3.是否存在將稅款存入專戶以外賬戶的行為。
(三)稅款收納、退付和繳庫情況
1.當日收納的現金、支票稅款是否存在當日不存入專戶的行為;采用POS機刷卡的,是否存在征收單位與銀行結算不及時的行為。
2.退付稅款是否存在審批手續和附列資料不全的行為;是否存在使用支票或劃轉方式退付稅款的行為。
3.是否存在稅款不按規定的日期、足額繳庫的行為;是否存在混庫的行為。
對于具備條件的地市,允許稅款實時、當日提前繳庫。對于汽車經銷商因代辦上牌業務,存入專戶的資金,征收單位按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日期辦理稅款繳庫時,可以扣除這部分資金。
4.是否存在違反規定,貪污、挪用稅款的行為。
(四)對賬情況
是否存在征收單位與開戶銀行、國庫對賬不及時的行為。對開戶銀行沒有進駐車購稅征收場所,但負責代收現金稅款的,征收單位必須每日與開戶銀行對賬。
(五)票證領用、結報情況
1.車購稅繳稅憑證、退稅憑證和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的發放、使用,是否辦理了領用手續,票款是否辦理了結報。
2.征稅專用章是否已報省級國家稅務局備案。
(六)會計賬簿設置、登記和憑證管理情況
1.是否存在尚未設立稅收會計賬簿的行為。
2.是否存在記賬不及時,集中突擊登記賬簿的行為。
3.是否存在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不齊全或裝訂不及時的行為。
二、工作要求
(一)組織檢查時間為2005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二)各省級國家稅務局計統部門要聯合車購稅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專項檢查的組織工作,并抽檢部分征收單位;各市、縣國家稅務局計統部門負責對所屬車購稅征收單位的專項檢查。
(三)各級國家稅務局應重視專項檢查工作,研究制定具體的檢查實施方案,到征收單位實地檢查。
(四)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征收單位存在的困難要積極報告,妥善解決。
(五)檢查結束后,各地要于2005年7月15日之前向總局(計劃統計司)報送專項檢查報告。具體包括:本地區車購稅征收單位數量,檢查數量;分類說明糾正的違規情況;需要總局進一步研究明確的問題;對征繳入庫和會統核算的建議等。國家稅務總局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