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評估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5]449號 2005-05-17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近日,總局下發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43號,以下簡稱《納稅評估辦法》),對各稅種的納稅評估方式方法進行統一規范,其中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涉外企業)所得稅評估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為切實做好涉
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998年以來,為加強涉外企業所得稅管理,各級稅務機關先后推行了較為規范的匯算清繳、審核評稅和涉外稅務審計等辦法,同時對跨區域經營涉外企業試行了聯合稅務審計辦法。多年的實踐證明,上述辦法是加強稅源管理的有效手段。隨著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涉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的需要形成一個信息共享、運轉有序、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通過整合管理資源形成管理合力,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各地要以推廣納稅評估為契機,有機融合上述管理辦法,在納稅評估中既發揮好各自優勢,又避免出現相互掣肘、重復工作的現象。
(一)將審核評稅工作納入規范的納稅評估工作之中。《納稅評估辦法》是針對近年來稅源管理中出現的薄弱環節,在總結涉外企業審核評稅工作的基礎上建立的更為規范的工作流程和更為科學的分析指標體系,對申報資料進行深層次分析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納稅評估也是對審核評稅工作的拓展,各地應把審核評稅工作納入到納稅評估工作之中。
(二)將涉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與納稅評估的部分環節結合進行。涉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既包括企業填寫年度申報表并按時繳納稅款的事項,也包括稅務機關對企業年度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一般性審核并辦結稅款多退少補的事項。因此,匯算清繳工作中的一般性審核與納稅評估的初評和案頭分析有相同的要求,兩者應該結合開展。
(三)將涉外稅務審計作為納稅評估的重要手段。《涉外稅務審計規程》(以下簡稱《審計規程》)體現了現代的審計技術和科學的工作流程,是稅務機關對涉外企業實施日常檢查和提供優質服務的有力手段,各地要繼續發揮好涉外稅務審計的作用,做好《審計規程》的推行工作。在涉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中,為提高對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的能力,無論是案頭分析還是實地調查核實環節都應運用現代審計技術,將納稅評估與涉外稅務審計有機結合起來。
(四)對大型涉外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評估工作可由更高層級稅務機關負責。大型涉外企業特別是跨區域經營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生產經營較為復雜,對其實施納稅評估應運用更為規范的技術手段,也需要更高層級稅務機關的協調和處理。各地可以按照《納稅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要求,對大型涉外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評估,在基層稅務機關實施初評的基礎上,需要進行案頭分析和實地調查核實的,由更高層級稅務機關的國際(涉外)稅務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二、具體工作
涉外企業所得稅管理政策性較強,涉及面較廣,工作環節較多,既要開展一年一度的匯算清繳,又要利用《審計規程》實施日常檢查,因此,要在將上述工作有機結合的基礎上,做好納稅評估有關環節工作。
(一)納稅評估初評。初評是指對涉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資料的準確性進行一般性審核的過程。這一階段要在確保申報表邏輯關系準確性的基礎上,注重收集整理納稅人各方面申報信息,并為形成基礎數據提供素材。各地應在5月底以前,對所有參加匯算清繳的涉外企業的申報資料逐一進行初步評核,并注重審核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各項申報資料是否完整、齊全,申報數字與納稅數字是否一致。
2.納稅申報表主表、附表上的項目、數字填寫是否完整;適用的稅目、稅率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準確;主表、附表及項目、數字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
3.納稅申報附屬資料,如報批手續等是否真實、準確、合法。
4.納稅申報數與會計報表數之間的差異及原因,收入、費用、利潤及其他有關項目的調整是否符合稅收法規規定。
(二)納稅評估案頭分析。案頭分析是指利用涉外企業所得稅評估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審核匯算清繳申報資料的合理性的過程。這一階段要求結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涉稅信息對納稅人的當期申報納稅情況進行評價,發現疑點問題,確立實地調查核實項目;可以在匯算清繳期間進行也可以在匯算清繳工作結束以后開展,具體要求如下:
1.審核的主要對象。重點對以下企業進行審核:大型涉外企業,虧損企業,免稅企業,減稅企業,零申報企業,稅負率偏低企業,跨區域經營企業,利潤率偏低企業以及有關聯交易的企業。
2.審核的方法。應充分運用《納稅評估辦法》中的通用分析指標和涉外企業所得稅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同時可利用《審計規程》中的分析性復核方法對相關指標進行趨勢、比率和比較分析,尋找可能存在問題的領域,為約談和實地調查核實提供線索,以確立實地調查核實項目。
(三)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實地調查核實是指針對案頭分析階段發現的疑點問題,對納稅人的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實施現場審核的過程。實地調查核實應在匯算清繳工作結束以后實施。對財務會計制度相對健全、經營規模較大的涉外企業應運用《審計規程》中現場審計的相關技術和要求,以提高調查核實的科技含量。同時,對跨區域經營并實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涉外企業的納稅評估,需要實施實地調查核實的,應按照總局下發的《涉外企業聯合稅務審計暫行辦法》的要求進行。
(四)納稅評估案件移送。對于按照《納稅評估辦法》要求需要移送稅務稽查部門和國際稅收管理部門處理的稅收違法和避稅行為,各地應做好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數據資料等信息的移送工作。總局將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形成案件移送的具體工作程序。對于在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前已發現企業避稅疑點的,各級國際稅收管理部門可以在納稅評估調查核實階段一并開展反避稅調查工作。
三、措施保障
納稅評估是強化稅源管理、降低稅收風險、優化納稅服務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須把納稅評估作為加強涉外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手段,切實提高工作質量。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按照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各級稅務機關的國際(涉外)稅收管理部門負責涉外企業所得稅行業稅負的監控、納稅評估指標體系的建立、指標預警值的測算、具體評估方法的制定和為基層稅務機關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導。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對涉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領導,各級國際(涉外)稅收管理部門應該采取切實措施,履行好上述職責。
(二)積極試點,完善指標。納稅評估管理辦法附屬的涉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是在總結部分省市經驗的基礎上提煉而成的。鑒于各地涉外企業在注冊類型、經營規模、行業特點和財務管理等方面存有差異,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還需要更大規模的實踐來驗證。因此,各地應在充分運用已有指標體系的基礎上,注重收集并及時向總局反映實際操作中發現的問題,為建立與完善更加科學和合理的指標體系提供決策依據,總局將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涉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具體辦法。
(三)強化考核,提高績效。各地應在每年年底前,將涉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形成書面總結(包括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填寫《涉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統計表》(見附件),并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總局將對各地工作予以考核通報。同時,各地要建立層層考核的工作機制,把納稅評估工作作為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附件:《涉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統計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涉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統計表》 上報單位名稱: 所屬年度:年 單位:戶、萬元 項 目 | 戶 數 | 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 調整應納所得稅額 | 實際入庫金額 | 調增 | 調減 | 凈增(減) | 調增 | 調減 | 凈增(減) | 稅款 | 滯納金 | 合計 | 匯算清繳戶數 | | —— | —— | —— | —— | —— | —— | —— | —— | | 納稅 評估 情況 | 初 評 | | | | | | | | | | | 案頭分析 | | | | | | | | | | | 實地調查核實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 | | 移 送 情 況 | 移送稽查部門 | | —— | —— | —— | —— | —— | —— | —— | —— | | 移送反避稅部門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移送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此表隨同涉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年度工作總結一并上報,在報送紙質的同時上報電子文檔(用EXCEL工具制作);
調減欄用負數表示,凈增(減)欄為凈減時用負數表示;
如初評與案頭分析一并進行的,相關數據可以合并填寫在案頭分析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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