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5〕54號
關于萍鄉市環境科學研究所環境影響評價問題處理情況的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2號令)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違規承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且所承接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質量較差的萍鄉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307號)給予六個月限期整改的處罰。整改期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2005年11月19日止。限期整改期間,該所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暫停使用,不得承擔任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2004年6月和8月,萍鄉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在不具備“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環境影響評價業務范圍的情況下,分別違規承接了《江西省大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濕法煉銦生產線環境影響報告書》和《萍鄉市浙東銦廠濕法煉銦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工作。在兩報告書編制過程中,該所未對可能造成污染的一類污染物進行深入分析及提出相應防治措施,對兩企業超標排污及2004年底淥江贛湘兩省交界斷面鎘污染負有一定的間接責任。同時,經抽查復核發現,《萍鄉市浙東銦廠濕法煉銦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在評價因子篩選、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及敏感目標保護、工程分析、環境影響預測及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論證等方面均存在較大質量問題,不足以支持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萍鄉市環境科學研究所應認真吸取此次教訓,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的有關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于整改期滿后,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同時,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要以此為戒,進一步提高業務素質和業務水平,防止類似情況的發生。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中亦應進一步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監督指導,對違反有關規定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審批;對編制質量較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予退回;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處罰情形的單位,應及時向我局提出處罰建議。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環評 通報
抄 送:萍鄉市環境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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