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引發了處理職權的疑問外,“5·31”右江污染事故還暴露出當前在國有水域漁業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與“5·31”右江污染事故類似的案例在廣西各地還有不少。2003年4月9日,廣西崇左市扶綏縣左江河段龍頭碼頭出現死魚現象,當地有關部門現場勘察發現,扶綏扶中河段河水呈黑褐色。同年4月10日中午,龍頭碼頭下游的廣西南寧市永新區上中村、下楞村等河段,
也相繼發生大量網箱魚和一些野生河魚死亡現象。事后,許日紅等546名網箱養殖戶分別起訴廣西扶綏縣永盛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要求賠償污染造成的損害。2004年9月,法院判令由廣西扶綏縣永盛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5名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許日紅等546名受損養殖戶共153萬多元(本報曾于2004年9月16日進行詳細報道)。
在對“4·10”左江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中,環境監察人員發現,受污染直接損害最多的群眾網箱養殖業,初步調查均未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手續。這樣的網箱養殖一般是群眾在大江大河等國有水域自發性的漁業生產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對于違反這一規定的,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在“4·10”左江事故發生前,當地群眾這種未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手續的網箱養殖行為已違反了有關規定,且沒有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有效引導和有力制止。雖然這些水環境污染事故的受害者最終獲得了賠償,但實際上這些受害者同時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各地群眾在大江大河等國有水域自發性、未取得養殖證的漁業生產行為還較為普遍,希望有關部門加強對國有水域的漁業管理。新聞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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