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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官員稱公務員少量輸贏娛樂不以賭博犯罪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0日 09:01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20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2日公布《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陳國慶在《檢察日報》官方網站——正義網回答了網友提問。

  陳國慶說,解釋對構成賭博犯罪的標準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解釋的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以賭博論處。此處的不以賭博論處是指,不
以賭博違法也不以賭博犯罪論處。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賭博行為的標準,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另行規定,是否查處,則可按上述標準掌握。

  陳國慶表示,對于不以營利為目的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既不以行政違法論處也不以犯罪論處。一般來說,對于公務員親朋好友之間、鄰居之間少量輸贏的娛樂活動應當和其他人員同樣對待。但是,由于公務員在職業操守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對于公務員等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參加此類行為,應當按照黨紀和政紀的規定處理。

  有網友問,對于賭場雇請的務工人員又該如何處理?陳國慶回答說,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那些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組織者和經營者按照犯罪處理。在賭場當中的受雇傭人員僅僅提供了勞務,領取固定的工資,如果沒有實施賭博的組織行為,沒有實施開設賭場的行為,沒有參與抽頭分紅的行為一般不按照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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