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9本網訊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充分利用現有信息資源和管理手段,在現行職責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礎上,對機動車輛采取“以票控稅、信息共享、協同管理”的措施,即機動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辦法,加強機動車輛各稅種的稅收管理。
據悉,目前,機動車輛從生產、銷售、購置到使用環節的稅收涉及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等稅種。其中:車輛生產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車輛經銷企業繳納的增值稅,車輛使用者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分別在生產、銷售和購置環節征收。車輛使用者繳納的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由地方稅務局在使用環節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機動車輛各環節的稅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獨立征收,部門之間、各環節之間缺乏協調配合,車輛涉稅信息沒有共享,導致各環節的稅收征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稅收流失比較嚴重。為加強機動車輛稅收征管,同時,考慮目前各環節、各稅種同對機動車輛征收,而稅務機關與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已有合作關系,前后征稅環節都有憑證可據的實際,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機動車輛從生產、銷售、購置到使用環節有關稅收,實施稅收“一條龍”管理的新舉措,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
這位負責人指出,提出機動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思路,加強機動車輛稅收在生產、銷售、購置、使用各個征收環節的信息溝通,實現上下各環節協調配合管理。以車輛購置稅征收為控制環節,牢牢抓住“必須先繳車輛購置稅才準上牌照”的關鍵,與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在車輛購置稅征收環節審核、認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征收車輛購置稅后,記錄相關信息并將統一發票和征稅信息向前即增值稅、消費稅征管環節傳遞,用于國家稅務局對車輛生產、經銷企業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用于稽查部門有針對性地對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進行稅務稽查,強化增值稅、消費稅管理。向后即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征管環節傳遞,用于地方稅務局稅源管理,使機動車輛稅收征管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機動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是國家稅務總局加強稅收征管的重要舉措,也是稅務系統實現對某一產品稅收全環節協同管理的初步嘗試。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各稅種征收效率。
增值稅及消費稅的管理方面。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對車輛使用者開具的統一發票,是增值稅、消費稅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的主要憑證。要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統一發票的管理,利用發票信息和車輛價格信息,監控納稅人的銷售額;加強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管理,同時防止納稅人利用隱瞞銷售額等手段侵蝕車輛購置稅稅基。車輛識別代碼(VIN碼),是機動車輛身份識別的唯一標識,它包含了機動車輛的生產廠家、生產年份、車型以及順序號等信息。稅務機關要利用生產企業報送銷售所有機動車輛的車輛識別代碼清單與車輛購置稅征收環節采集生成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代碼清單進行比對,監控生產企業機動車輛的銷售數量,防止納稅人通過化整為零、銷售不入帳等手段隱瞞銷售數量,偷逃增值稅和消費稅。
車輛購置稅管理方面。在車輛購置稅征收環節,利用建立的國稅與公安車管部門的信息交換通道,獲取機動車輛登記注冊信息,對已登記注冊但未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機動車輛實施查處。將購車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機動車輛和車輛購置稅車輛代碼信息,傳遞給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環節,監控上一環節的稅收。將繳納車輛購置稅機動車輛信息交換給地方稅務局,用于加強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管理。
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管理方面。要切實加強源泉管理,利用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和機動車輛信息,實現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關聯文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