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5月17日電 (記者 楊金志) 長達五年的陳秋芳家族狀告上海百事、南京百事、武漢百事股權之訟告一段落:5月17日,上海市高級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上海百事中方國有大股東上海閔聯公司敗訴,其持有的上海百事股權中的28%歸屬上海百事總經理陳秋芳及其家族。陳秋芳及其家族對南京百事、武漢百事股權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本案涉訴金額巨大:上海百事資產總額為人民幣8.36億元,武漢百事總資產2.61億
元,南京百事總資產2.28億元。上海百事年度利潤1.52億元,武漢百事則為4070萬元,南京百事年利潤為3464萬元。
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中外雙方各占50%股份。在判決前,上海閔聯公司占中方股權的92%,上海糖業煙酒公司占中方股權的8%。這次判決后,上海百事中方股權比例變更為陳秋芳家族56%,上海閔聯公司為36%,上海糖業煙酒公司為8%。
自2001年起,陳秋芳家族開始狀告百事中方國有股東上海閔聯公司,要求獲得中方持有的上海百事、南京百事、武漢百事股權,價值2.23億元人民幣。陳秋芳家族認為,他們在上海百事的原中方股東上海益康公司中有原始投資。
據了解,1984年由海軍成立的上海益康公司是百事公司的原中方股東,1986年海軍將益康公司轉讓給中國北方工業公司,1992年北方工業公司將益康公司注銷并將其在百事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給上海閔聯公司。1998年9月18日,上海市國資辦作出225號批復,認定陳秋芳及其姐姐、姐夫在上海益康公司有價值14萬元的設備投資,為原始投資。
2001年,陳秋芳根據上海國資辦批復,起訴要求獲得上海百事、南京百事、武漢百事價值2.23億元的國有股權。2002年4月,上海高院作出判決,認定陳秋芳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予以支持。陳秋芳等人上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發回上海高院重審。
在案件的重審過程中,原告陳秋芳等認為,上海市國資辦的批復足以成為本案的定案證據。這一批復是確認產權性質的法定要件,它同時確定了原告作為投資人的法律地位。被告上海閔聯公司則認為,上海國資辦批復虛構事實,嚴重違法;陳秋芳家族既無原始投資憑證,也無原始投資協議,更無工商注冊記載,其投資行為是虛構的。
上海市高級法院重審后認為,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上海市國資辦是產權界定的權力部門,其所作的批復意見是對爭議主體最后權利確定的結論性意見。原告以此為證據證明其是益康公司權利人,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確認。
由于此項判決涉及上海百事、南京百事、武漢百事的巨額資產,作為國有資產一方的上海閔聯公司接受判決的可能性很小。如閔聯公司上訴,百事國有股權歸屬的最終裁決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此案還受到美國百事公司的關注。這家公司表示,閔聯公司如被迫轉讓股權,且如果該轉讓未經由美國百事同意,則將形成違法且無效之“私相授受”,美方不會接受。美方還表示,他們有權停止百事系列品牌飲料的重要原料濃縮液的供應,并有權終止“商標許可合同”。
記者同時了解到,陳秋芳是美國百事公司派任到合資企業的總經理,但陳秋芳與外方大股東美國百事公司也存有訴訟。美國百事公司為解聘、解職陳秋芳的總經理職務,在上海進行過仲裁和訴訟,最終敗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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