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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造價控制,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在工程發包階段,采用招投標機制,實行合理低價中標。在工程建設階段,實施工程監理制度,施工中嚴格控制影響造價的各種因素。在工程竣工結算階段,確定造價先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決算,然后由社會造價咨詢機構和國家審計機關進行最后審查。在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我們發現造價
控制中存在許多問題。
一、國家審計參與固定資產投資造價控制的優勢
首先,從參與造價確定單位的性質來講,國家審計機關作為造價控制的最后一個環節,面對的是已經決算的工程,并由建設單位和造價咨詢單位完成審核工作。國家審計是代表政府實施的審計,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審計機關對國有固定資產投資進行審計,無須被審計單位同意。造價咨詢公司屬中介機構,是受托服務,不具有強制性,只有接受委托后才能對該工程項目進行審查。
其次,從參與方的自身目標和最終目標來看,所有參與方進行投資造價控制的最終目標都是加強國有資金投資的合理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國有資金的流失和浪費。而從參與者角度來看,國家審計機關行使的是政府職能,代表政府實施審計,為政府宏觀調控提供數據和參考。造價咨詢單位等中介機構是企業,在整個審核過程中始終作為一個被委托單位處于被動地位,很容易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從它本身的性質來講,它屬于有償服務,盈利是它的根本目標。為了有更多的利潤,它必須招攬客戶,而客戶之所以找到它又希望能夠得到對自己有利的評價。現實社會中,造價咨詢服務業市場競爭的激烈也對其產生了強烈的沖擊。咨詢單位作為一個經濟實體,追逐利潤的最大化仍然是它的主要目的,除了完成委托任務外,還要盡力保證下次還被重新委托,因為它要生存。
第三,從參與方人員的組成來看,國家審計機關固定投資審計都由本機關人員組成,大都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又從事多年專業工作,業務相對熟悉,綜合素質較高,加之國家機關不存在有償服務,同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依附關系。建設單位的參與人員一般從事行政和非專業人員居多,對工程造價的知識理解和掌握不太透徹,而且不大可能設立專門的造價控制機構。由于市場競爭激烈,咨詢單位的造價人員缺乏現象也很明顯,造成一些單位接到委托任務后,本單位人員不夠,只能從社會上臨時聘請,致使組成人員魚龍混雜。
二、國家審計參與固定資產投資造價控制的對策
面對上述局面,作為國家審計機關該如何應對,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1、對部分國有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實行國家機關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選擇的依據包括社會審計機構的誠信程度,審計人員的執業水平和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水平等。國家審計機構可以對當地所有社會審計機構建立招投標制,對需要委托的項目實行擇優選擇。國家審計機關對被選單位出具委托書,并有專人對此項業務進行監督,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2、加強造價咨詢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公正獨立是中介組織的靈魂,在出具報告時,必須以獨立、客觀、公正為原則,站在中立者的立場對受托單位發表審計意見。造價工程師應強化法律意識,樹立和強化風險意識,認真負責地對待每項審計業務,確保審計質量。
3、加大審計機關的監督力度。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從外部保證中介機構遵守職業紀律,對社會影響大、涉及面廣的項目要重點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對當事人要追究責任并建議主管部門給予處理處罰。充分利用審計職責規范社會中介機構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
綜上所述,國家審計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社會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的作用,為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服務;另一方面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確保審計報告獨立、客觀、公正,保證審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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