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層收購配套文件將出 國資委不鼓勵員工持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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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4日 16:06 中國經營報 | ||||||||
國資委近期將就4月14日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出臺配套文件,對國企產權轉讓過程中員工持股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這是近日國資委與勞動保障部官員在廣州一次內部研討會上透露的。 國資委分配局一位官員表示,《暫行規定》對中小企業管理層收購(MBO)作了許多限制性規定,但沒有提及員工持股問題——而在《暫行規定》出臺前的MBO中,員工持股大量發
員工持股之弊 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焦點問題是股權轉讓,其中員工持股難以繞開。據了解,在企業改制早期,政策上是鼓勵員工持股的。 國資委分配局杜崇敏副處長告訴記者,近幾年國資委對改制企業的追蹤調研發現,員工持股在企業改制早期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員工持股的弊端逐漸顯現,并明顯影響著企業的發展壯大。 國資委在對河北十多家改制企業實地調研發現,員工持股后,企業經營的決策過程的確民主透明了;但在利益分配問題上,職工與經營者常常難以達成一致,有時甚至影響經營決策,分散的股權有使企業形成新的“大鍋飯企業”傾向。其中最突出的表現是,員工持股后對股權收益特別關注,“企業每賺到一分錢,他們都會要求按股權比例分紅”。特別是在員工持股份額超過經營者的改制企業中,企業利潤提留已經成為經營者與員工持股者之間的新矛盾。最后的結果往往是企業擴大再生產或上新項目的計劃難以完整實現,企業重新陷入大鍋飯境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司勞動關系協調處處長王瑞也表示,目前國資委與勞保部都很關注這種現象,初步意見是讓經營者在企業經營中占取主動權,不鼓勵職工大量持股,這樣有利于企業高效運營,也應該成為市場經濟主流。 現行法規之限 杜崇敏對記者解釋,國資委不鼓勵員工持股是合乎現行相關法規的。 如現行《公司法》規定,一家企業股東人數最多不能超過50人,而國企改制中,員工持股往往是數百上千甚至上萬人。即使將來《公司法》修訂后,企業股東人數也不會允許超過100人。這實際上從法律層面否定了企業職工廣泛持股。當然有些企業通過一人或數人代理多人持股可以規避《公司法》限制,但這種方式隱含道德風險,一旦出現糾紛,法律難以支持受害人。目前這一做法在央企中已被國資委叫停。 另外,從部門法規上看,1997年民政部等4部委曾發布《關于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員工持股會登記問題的暫行規定》(民政發【1997】28號),定義“員工持股會是專門從事企業內部員工持股資金管理、認購公司股份、行使股東義務、維護出資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員工持股會依法登記后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員工持股會章程開展活動。” 但在實際工作中,因員工持股會法律地位不明確,經國務院辦公會議研究,1999年員工持股會在央企改制中被叫停。2000年7月,民政部印發《關于暫停對企業內部員工持股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同年12月,證監會也下文要求企業在改制上市時妥善處理持股會問題。 杜崇敏表示,這些文件出臺后,等于原則上禁止了通過工會等社團方式進行員工持股。但在一些地方中小國企改制中,仍默許員工持股會這一做法。國資委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也沒有要求一刀切。而在近期將出臺的《暫行規定》配套文件中,國資委將對員工持股問題明確態度。 改制職工出路何在 在中小國企改制中,職工出路何在? 王瑞表示,國家政策一直以來不允許“買斷工齡”,現在也不鼓勵員工持股,主要是考慮到職工社會保險等問題關系到社會穩定。現在正嘗試用“凈資產存量期權”方式解決改制企業職工出路問題,前期已經在河北、東北等地試點,基本可行,近期可能出臺辦法在全國推廣。 所謂“凈資產存量期權”方式,國資委官員解釋,就是通過第三方機構評估企業凈資產,然后按職工工齡等指標分成若干份期權,分配給職工與經營者,同時保留職工與經營者在企業中的工作崗位。 “這種方式解決了改制企業職工兩方面的顧慮,一個是崗位,一個是補償。”杜崇敏分析,此前的企業改制中,這兩大問題是出現糾紛最多、社會影響最大、相關部門也最關注的問題。在國企改制的第二階段中,改制焦點要從解決企業經營效益轉變到如何體現公平性上,“凈資產期權”這種方式在體現公平性上具有積極意義。國資委官員表示,與以前的買斷工齡相比,這種方式的改革成本要小,而且效果更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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