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消息 日前,煙臺市工商局福山分局接舉報稱,姜某涉嫌批發假冒煙臺啤酒廠產的罐裝鮮啤酒,執法人員當即對其立案調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姜某從文登市啤酒廠購進大罐裝鮮啤酒,分裝入小罐后在煙臺市福山區范圍內批發,進價900元/噸,售價1000元/噸。在此過程中,姜某未在小罐上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也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后經調查,當事人承認,自2004年4月份開始至查獲日止,他這樣分裝、批發的罐裝鮮啤酒共計25噸,貨值共計25000元。
根據上述事實,煙臺市工商局福山分局認定姜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責令其按規定在小罐上加貼標識,并罰款7000元。
評析
在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過程中,產品標識是辨別產品質量最為直觀明了的一個外在特征。關于產品標識,《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本案中,姜某在批發的酒罐上未作任何標識,這樣做顯而易見,一方面降低了經營成本,另一方面使消費者辨別不清生產廠、生產日期,兩者都達到了增加其違法收入的目的。一段時期以來,由于我們質量法規的宣傳、執行得不夠,同時也造成另一方面經營者與消費者的質量意識淡薄,流通領域產品質量存在著大大小小諸多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認真貫徹“懲教結合”的原則。本案處理中,一方面責令改正,另一方面通過罰款起到教育和懲誡的作用。(孔祥偉林吉杰) 責任編輯:陳仁斌 來源:煙臺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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