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中內在地包括資本市場。完善的資本市場是一個分層次的市場體系,產權市場是整個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無論長期和短期,它都是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機制。就目前來說,我國迫切需要一個完善的運轉良好的產權市場,以便為國有產權的出讓和國有資本的結構優化提供一個規范的渠道。也就是說,我們需要(眼前是迫切需要)完善的運轉良好的產權市場。而現實中的(包括曾經的和現在的)產權市場確實既不是發育完全的,也談不上規范。
產權市場的建設和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參與,政府也不可能不介入。實際上,政府在我國產權市場建設中起著特殊的、重要的作用。目前看來,政府的行為在起著積極作用的同時,既有缺位的地方也有越位的地方。對政府行為的深入研究,從而提出切實、可行和有益的對策或建議,顯得尤為重要。
“產權市場”界定
產權交易是市場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相對于一般的商品交易來說,它對資源配置可能起更大的作用。從市場交易發展的歷史看,最早是從一般商品的物物交換開始的。只有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高度后,產權交易才會興旺起來。當然,“產權交易”的外延難以確定,我們很難說一般的商品交易不是產權的交易。但是,我們現在所理解的產權交易,已經與一般的商品交易有所區別。一般的商品交易,交易的客體是商品或物本身。
產權交易是指以物或財產或利益(現實的或可能的利益)為基礎并代表這些物或財產或利益的權利或權利證書的買賣,市場往往可以相對獨立于相應的實物客體而獨立運行。不過,到底怎樣界定產權市場的內涵和外延,還需要、也可以繼續研究。廣義的產權市場是所有的產權交易活動的總和。狹義的產權市場是指各種交易中介結構或場所——產權交易所或交易中心。
從中國的實際情況看,我們所謂“產權市場”是狹義的,不過又有特定的含義,好象是指主版的股票市場之外的二版股票市場,至少20世紀90年代人們是這樣理解的。但是,現在我們討論“產權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尤其是與國有資產出讓聯系起來時,好象又超出了“二板市場”范圍。其實,中國的產權市場有特殊性,不同于相應的二板市場,也不完全等同于并購市場。總之,到底如何界定,既是理論問題,又直接是現實問題,涉及到“產權市場”的建設和管理——管理的主體、范圍和方式等。
市場是開放的和統一的,而實際上又總是有半徑的或者有空間布局的。中國的產權市場,無論是建設目標還是演進趨勢,都是全國統一市場和合理空間布局的統一。但是,目前的產權市場,有區域性、分散性、小規模的特點,卻是分割的(表現為依靠行政權力劃地為牢),沒有形成全國統一市場。全國統一市場的含義:所有交易所統一法律、法規和基本的操作規則(地方政府,包括國資委不能隨意出臺政策或規定);統一基本的服務內容、方式和收費標準(可有一定的浮動區間);不同交易所聯網、信息共享;任何出讓主體可以任意選擇交易場所。區域布局的含義:可以通過市場化手段,對目前的產權交易所兼并重組,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個大體合理(以方便、節省交易成本為標準)。
國有產權交易的特殊性
國有產權出讓具有一般性——屬于一般的產權交易。但是,它又確實具有特殊性。
首先,國有產權(出讓)主體是特殊的。國有產權出讓主體無論如何是一個代理者,出讓的不是它自己的產權。有委托代理關系,就有代理問題,有代理成本。既要認可代理成本存在的客觀性,又要努力降低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論、激勵理論對認識和解決問題來說,是有用的工具。而且,國有產權主體是一個行使私權的國家特殊機構。國有產權是公有產權,是全民委托國家掌握的產權,但是,它與國家行使的行政管理、公共管理、軍事管理等的權力是不一樣的。盡管都由國家掌握,都具體落實到國家的一些具體機構,但是,后者是公權,而前者是私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國家形式私權的一個特殊部門,與其它行使公權的機構是不同的——特殊的國家機構行使私權(其它的國家機構行使公權)。
其次,國有產權作為由國家特殊機構行使的私權,其運作和管理(包括出讓)的特殊性就非常突出:一是國有產權存在、運作和管理的目標確實可以有雙重性——贏利和宏觀調控(也可能同時實現了兩個目標,也可能不能同時兼得)。兩個目標如何同時最大限度地實現、不可同時實現時如何取舍等問題就既是理論問題,也是現實的決策和操作問題。二是國有資產產權管理體制的特殊性。多層次的委托代理和最初的委托人監督的動力和能力的缺失就是最突出的特征。單純用一般私有產權管理的效率標準來衡量,邏輯上必然推出國有產權管理的相對低效率和國有產權存在的不必要。前面已經說了,它的目標是二重的,因此,標準也是二重的。但是,即使認可二重的標準,也還是要通過構建相對二重效率標準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便提高國有資產的效率。
第三,國有產權出讓是中國經濟轉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三重作用——國有資產結構優化、產權市場培育和規范產權市場(可以以規范的國有產權交易行為去引導和規范成長中的產權市場);也有兩種可能的結果:如果行為合理、規范,可能實現對國有資本的優化配置和對產權市場的培育和完善。如果不合理、不規范,則完全可能阻礙產權市場的形成和運轉,甚至可能惡化產權市場。
國有產權出讓主體及其行為
由誰出讓國有產權?如何出讓國有產權?相關問題如何處理?這是必須研究并提出可操作方案的問題。我們可以籠統地說是各級國資委——前面已經界定的國家的一個特殊機構。但是,到了操作層面,問題就具體得多。《國資法》的制定主體以及它對產權出讓主體、程序、出讓收益的處置等必須有明確規定。人大應該加快制定和通過《國資法》。通過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后,法律上必須明確規定:誰決定國有資產的出讓(也包括其它決策)?怎樣決定?
如果明確了國有產權出讓主體,就必須對這個主體及其行為有一個實證分析。
新古典國家理論揭示: 政府作為一個利益主體,常常面臨矛盾和選擇:長期和短期利益、局部和全局利益、收入和穩定的均衡與選擇;行為經濟學原理啟示: 政府行為也并非總是理性的,有理性和非理性行為;博弈論也能引導我們去認識政府:不同級政府和同級的不同政府之間有共同利益也有,利益矛盾,他們之間存在著博弈空間,也需要博弈的規則。
相對中國的產權市場,政府身份的多元性、職能的多元性、行為目標的多元性。“多元”既矛盾又統一,統一只能在一定的區間內,而且是有條件的。我們的研究需要探尋這個“區間”創造相應的條件。政府身份的多元性、職能的多元性、行為目標的多元性決定其行為的復雜性。政府是產權市場的培育者(初期)、監管者、調控者和市場主體之一;同時,政府又是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政府官員也是不同的經濟人和利益主體。這些使得對“政府行為”以及“與政府相關的行為”的研究變得復雜起來。“與政府相關的行為”不等于“政府行為”。而且,中國產權從始發、成長到完善或成熟有一個過程。而政府在不同階段的角色和作用不同,具體到國有產權的不同階段的交易也同樣不同。
政府肯定、而且必須介入國有產權交易,問題是,在充分發揮政府作用的同時,如何約束和規范政府的行為,使之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規范”政府行為的含義——明確行為主體、合理界定不同主體的職能邊界和責任、合理規定行為空間和行為方式、明確越位和缺位的處理方式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政府行為與國有產權定價
其實,只要產權明晰,采用什么方法定價,從宏觀角度看,不是特別重要的問題。任何評估價格只是買賣的參考,最后的成交價格是供求決定的。只有具體的中介機構在面臨具體的資產評估時,才有評估方法的選擇問題。國有資產的評估價值也同樣只是成交價格的參考,二者完全可能不一致。資產值多少錢,是站在所有者角度的一個評估問題,而資產能賣多少錢,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購買者看重的是資本的贏利能力,而不是資產的價值。
但是,國有產權定價確實是一個特殊的大問題,有一些需要特別關注和研究的內容。而且會涉及政府。政府不是去管具體的評估方法和成交價格,而是管價格的形成機制和規范相關主體的行為。但是對一些與政府有關而產生、又必須靠政府才能解決的問題,政府不能推卸。主要是國有資產產權瑕疵、職工補償以及相關問題的處理——這些實際上與出讓價格密切相關。
擬出讓的國有產權相當多的是有瑕疵的產權——涉及對職工的各種補償和就業以及其它債務和遺留問題,例如,政府賦予的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在企業中的隱形利益。這些權利(權力)中有相當部分處于不明確的狀態中。主要是職工補償和就業。首先是要明晰和度量瑕疵、明確權利和責任。然后研究政府該如何做。職工補償和可能的失業救濟等(也就是國有產權的瑕疵)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否則社會成本無窮大),這是討論問題的前提。在這個前提下,政府出讓國有產權時,有兩種選擇:
第一種是:
政府去掉所有瑕疵,讓國有產權完全與其它產權一樣定價交易。政府從出讓收入中拿出足夠資金作為社會保障資金,其中就有一部分用于解決職工補償和可能的失業救濟問題。
第二種是:
將職工補償和去掉其它瑕疵所需資金從所要出讓的企業的凈資產中扣除,即從出讓價格中扣除(打折),并留在企業——或者轉化為職工的股份,或者以掛帳形式形成職工債權。
這樣做有兩個問題:一是如果購買者不履行義務怎么辦?二是如果職工要求現金補償,但是因為是資產折算,購買者即使想支付也會因為流動性等問題而無法支付,這時應該怎么辦?政府來承擔去除的成本(或者由政府具體實施)應該是外部性最小的安排,因為由企業承擔的話,企業總有方式來轉嫁成本。可見兩種方式意味著政府采取兩種不同行為,不僅對轉讓價格有直接和重大影響,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對問題的解決以及解決問題的成本有更大影響。
我們傾向于政府承擔其責任,把產權瑕疵去掉,即把一些遺留問題納入社會化渠道解決,使國有產權以可比的對象接受評估,然后出售。政府把出售所得收入的相當部分用于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用來處理國有資產出讓后有關職工補償和失業救濟等問題。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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