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廳(局)、衛生廳(局)、鹽業管理辦公室、鹽務局: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改委、公安部、衛生部決定,從2005年5月上旬開始,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專項行動。現將《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衛生部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工作
方案近年來,一些地方私鹽問題日益突出,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流入食鹽市場,嚴重擾亂了鹽業市場秩序。為嚴厲打擊私鹽交易,防止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流入食鹽市場,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國家工商總局會同發改委、公安、衛生等部門,從2005年5月上旬開始,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專項行動。一、工作目標清理無證照小鹽田,取締私鹽生產、儲藏窩點,嚴打私鹽產運銷團伙,堵住私鹽貨源;完善食鹽市場監管,防止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流入食鹽市場;查辦危害群眾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懲處違法犯罪分子,確保鹽業市場正常秩序。二、工作重點各地區、各部門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嚴厲打擊私鹽加工、儲運、銷售的違法犯罪活動,嚴禁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食鹽市場,徹底整治鹽業市場。
(一)整治的重點對象
無證照經營的小鹽田;無證擅自運輸食鹽的單位和個人;無證擅自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將工業鹽投入食鹽市場的鹽業公司和鹽生產企業;購進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作為食鹽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經營者。
(二)整治的重點地區
專項整治的重點地區是:浙江、福建等東部沿海省份小鹽場比較集中的地區;青海、甘肅等西北省份的產鹽區;重慶、四川、海南、新疆、西藏等省區市的碘鹽率不達標地區。
三、
工作措施
(一)加強執法合力,嚴厲打擊鹽業生產經營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各地工商機關要會同衛生、鹽政等部門,對從事鹽業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逐一檢查,堅決制止無證照生產經營活動,深挖非法生產、加工、儲運、銷售團伙和窩點。堅決取締非法利用鹽土、硝土和工業廢渣、廢液加工制鹽的行為。對一些地方盲目發展的無證照小鹽場和己經形成的專業私鹽村,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加強疏導和管理,積極引導其轉產和發展替代產業,有計劃有步驟地予以取締。對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大要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機關要堅決打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加大專項整治力度,切實規范食鹽市場秩序。
各地要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加強食鹽市場巡查監管力度,重點是城鄉綜合性市場、農村集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及其周邊地區。對于違反國家食鹽專營規定,非法從事食鹽批發、零售、儲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立即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查獲的物品一律予以沒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衛生、工商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加工流通環節和餐飲服務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一經發現有購進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作為食鹽使用的,堅決予以查處。
(三)嚴把食鹽市場準入關,嚴防劣質鹽流入食鹽市場。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食鹽生產許可證制度、食鹽經營許可證制度。建立健全鹽政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在食鹽流通環節,進一步完善食鹽準入制度,食鹽經營臺賬制度和不合格食鹽退市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鹽運輸的規定,嚴禁不符合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土鹽、硝鹽、平鍋鹽、工業廢鹽、廢液制鹽等非食用鹽進入食鹽市場。重點防范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碘缺乏地區的食鹽市場。對進入食鹽市場的非食用鹽,進入碘缺乏地區的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一經發現,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嚴肅處理。
(四)密切配合,建立鹽業市場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工商、發改委、公安、衛生、鹽政等部門要根據鹽業市場監管的實際需要,形成和完善鹽業市場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對食鹽生產、流通和銷售進行全方位監控,一經發現問題,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快速處理,以杜絕私鹽、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流入食鹽市場對人民群眾造成危害。
(五)廣泛發動群眾,加強宣傳教育,加強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部門在專項整治行動中,要充分利用電視臺、電臺、報刊、宣傳欄等新聞媒介,大力宣傳國家關于鹽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帶來的危害。各地區、各部門要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工商機關要進一步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和消費者協會的作用,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舉報和投訴。對舉報線索,要認真調查,逐一核實。對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以警示社會,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四、
職責分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鹽政、衛生、公安等部門,認真負責地組織好鹽業市場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查處在食鹽市場上販賣私鹽和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的違法行為。鹽政、工商部門負責清理無證照小鹽廠和私鹽加工窩點,加大對食鹽市場商品質量監測的力度。衛生、工商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加工流通環節和餐飲服務業使用食鹽情況的監控力度,防止將非食用鹽用作食鹽使用。衛生部門要負責碘鹽的衛生監督管理,監督食鹽定點企業使用合格碘酸鉀加工碘鹽。鹽政部門要加強產鹽區內的鹽業管理,規范鹽業公司和鹽業生產企業行為,監督指導鹽業企業自查自糾,查禁加工販運私鹽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要加大對鹽業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工商、衛生、鹽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大要案件,嚴厲打擊加工、運輸、販賣私鹽和其他擾亂鹽業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鹽業市場的專項整治工作,將此做為當前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來抓,做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周密部署,認真落實,務求實效。
(二)認真落實責任制。
鹽業市場的專項整治工作要形成地方政府負責、工商牽頭、部門配合、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格局。各地工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切實負起責任,會同發改委、公安、衛生、鹽政等部門,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抽調專門的執法人員,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過錯追究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三)突出重點,齊抓共管。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齊抓共管,形成執法合力。要突出整治工作重點,加強對重點地區鹽業市場的檢查和監測,嚴把市場準入關,從整治無證照小鹽廠和販賣私鹽入手,查禁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流入食鹽市場,全面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確保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
(四)加強指導,督促檢查。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整治工作的指導,加強整治工作的信息溝通,對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專項整治工作期間,重點省區市工商機關要會同發改委、公安、衛生、鹽政等有關部門,深入問題比較嚴重的地區進行督促檢查,把鹽業市場整治工作抓實抓好。
六、工作安排
(一)4月下旬,召開工作會議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具體部署。(二)從5月上旬開始,工商、發改委、公安、衛生、鹽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鹽業市場的專項整治。國家工商總局適時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赴重點地區進行督促檢查。(三)8月上旬,發改委、衛生、工商等部門,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責,完成促進鹽產業健康發展、完善鹽業市場長效監管機制的方案。(四)8月底,國家工商總局匯總各地區鹽業市場專項整治情況,充分征求各部門意見后,形成向國務院的報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宣傳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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