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出臺新業務指導意見 立鐵規規范外銷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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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2日 00:31 北京現代商報 | ||||||||
商報訊 (實習記者 劉杰) 今后,消費者對銀行外部營銷人員的警惕指數可以降低了。銀監會昨日出臺了《商業銀行外部營銷業務指導意見》,填補了我國對商業銀行外部營銷業務的監管空白。此前,商業銀行擺攤或上門推銷的外銷業務因為沒有嚴格的規范,存在著很多不正當促銷方式,虛假、夸張內容嚴重,消費者對此慎之又慎。 近年來,外部營銷逐漸成為銀行拓展業務的新方式,然而,由于不少外部營銷人員的
杜絕不正當方式促銷七大原則確保外銷業務規范 今后,消費者將不用擔心銀行外銷業務中過多的不正當促銷方式了。為規范外銷業務,銀監會提出了銀行不得采用不正當方式促銷等七項原則。 銀監會規定,銀行從事外部營銷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所推介的產品和服務必須在銀行的業務范圍之內,不得收取已經消費者填寫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申請文件,不得接觸現金及其他銀行業務憑證和法律文件。此外,銀行還必須對產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 銀監會還明確表示,外銷的每個處理環節必須在經監管部門批準的銀行固定營業場所內完成,并僅限于銀行注冊地址所在城市的行政區域。而對外銷場所的時間限制上也非常嚴格,一個季度累計使用不得超過15天,連續使用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在外銷人員管理上,銀監會明確提出,外銷人員在從事相關業務時,必須佩戴所屬銀行標識并出示名片。 對客戶資料保密五大措施保護消費者權益 《指導意見》對為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做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銀行需做到嚴格為客戶保密等五項措施。 銀監會要求,銀行應規范外部營銷活動中的推介行為。外部營銷人員不得向客戶進行誤導性及欺騙性的宣傳解釋,不得虛假預測或夸大陳述產品的風險和收益。對由于外部營銷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銀行應規范外部營銷的宣傳推介材料。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費用、傭金的詳情必須公開、透明。對于價格浮動或收益浮動產品的推介,銀行必須在相關材料中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明示。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有夸大或者片面的宣傳。對通過外部營銷推介的產品,銀行應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風險提示應以明顯的和易于理解的文字表達在宣傳材料和產品與服務的申請文件中,提示內容的表述應真實、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應具有代表性。 外部營銷人員不僅應嚴格遵循對客戶資料保密的原則,還應在外銷活動中能為消費者提供直接查詢服務。 規范外銷業務對銀行和消費者都有利 《指導意見》較全面、詳盡地規范了商業銀行外部營銷行為,既保障銀行從事此項業務有法可依,也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新規的出臺,對銀行和消費者都有利,一方面著重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避免消費者在不透明的情況下利益受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維護銀行的信譽度,對銀行長期發展是有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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