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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地說,這是一篇引證有力、論述深刻、立意高遠的文章。
初見這篇文稿時,它還尚未發表。始一拜讀,便覺得它不同于一般,視野寬闊、信息豐富、脈絡明晰、立論基礎牢靠、觀點旗幟鮮明不含糊,等等。眼下,它已見諸于《經濟日
報內參清樣》、《中國審計報》,此時再來品讀,我以為,相比較同主題的其他論述,這篇文章最為特殊的意義或就在于:學術理論上的坐標性,實踐操作上的指導性,政治制度構架上的實驗性。
具體說來,這篇文章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四點之中。
其一、闡發了經濟責任審計“優化政權職能”的終極作用,將理論研究工作的起點引領到了一個新的思維高度
。
委托受托關系是審計理論形成的基礎與核心。通常以為,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形成的關系,是經濟利益指向性十分明確的契約關系,委托人是資產所有者,受托人是資產經營管理者,因此,對受托人進行審計監督的需求來自于資產所有者。從以往審計活動一般規律來看,這個結論還是比較透徹的。然而,隨著審計活動的深入,尤其是隨著應用審計結果的主體在范圍上迅速擴展,新的問題實際上已經擺了出來,即,開展審計監督的需求已經不再限于資產所有者了,比如,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范疇內,根據群眾舉報而進行的審計,根據組織部門考核干部的程序需要而進行的審計,在這里,需求一方顯然都不是資產所有者。那么,不具備資產所有者身份是否也一樣有資格提出審計要求?或者說,非資產所有者類型委托人的客觀存在說明什么?不得不承認,針對這個問題的理論研究工作在以往是很不夠的。
其實,在現代社會條件下,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受托人一方,無論是政府公務人員或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其所應該履行的責任大多都具有雙重性,既要保證公共利益的完整或國有資產的安全有效,又要保證政府行政職能目標的實現或國家政治經濟意志的貫徹,也就說是,受托人所履行的責任不僅是資產關系(經濟)意義上的,而且還是意識形態(政治)意義上的。雖然政權機構或管理當局與委托受托關系之中的受托人一方并不一定存在直接的關系,但由于社會關系整體互動性的增強以及社會公益觀念的深化,所以,他們對于受托人一方的行為及其結果,或經濟的或政治的,也都在各有側重地關注著。換句話說,他們實際上是在扮演著社會公權公益類型委托人的角色。
正因為此,文章特別指明,“這里所說的委托者,不是現代一般意義上的委托者,而是特定的委托者,它可以是高一級政權機構或高一級管理當局,也可以是不同層次的政權機構或管理當局”。并進一步說,經濟責任審計“集中體現了國家整體利益與官員個別利益關系、中央與地方、官員與人民群眾等諸多利益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責任審計充當了這些關系的調解器和國家機器的制衡器。”在此我們看到,不拘泥于資產委托受托關系理論這個傳統前提來考慮國家審計的諸多方面,不完全依據它而設計未來經濟責任審計的模式,一切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優化政權職能”的終極作用為著眼點。應該說,這是一個新的思維高度。在我看,這個思維高度應該作為理論研究的新基準,低不得。因為,或許只有在這樣的新思維之下,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評價、鑒證三大職能才可能同時具有實質性意義,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路徑也才可能被真正拓寬。
其二、在梳理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歷史演變與發展脈絡的基礎上,揭示了“人”是這項活動古來至今的核心指向。
權力滋生腐敗,這是常識。官本位前提下,權力更容易被濫用,腐敗也會表現得更甚,這是常態。面對帶有邏輯必然性的腐敗現象,制約濫用權力的努力一直沒有中斷過。無論是以“事”為落腳點的政府審計,還是以“人”為核心的經濟責任審計,實質上都是在以此權力制約彼權力。只不過,政府審計側重于查驗事權行使者(受托人)所做之“事”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經濟責任審計側重于查驗事權行使者這個“人”本身是否稱職、是否可信。這里應該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責任審計既具有其他類型審計“就事論事”的共性特征,同時更集中地表現出了“依人定事、就事論人”的個性特征。也就是說,國家意識及政權職能在實現過程中,對于其履行者的“權力責任關系”是否平衡、是否對等特別關注,經濟責任審計正是通過查驗特定“人”的“事”而品評“人”乃至獎懲“人”、進而實現國家意識及政權職能的。這一點,從經濟責任審計的發生、發展歷程來看,無論在什么樣的社會形態中,均如此,區別只是功效大小不一而已。
然而,從目前的情況看,審計人、被審計人以及相關決策層在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上,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不到位的問題。表現在:第一,不少審計人對于審計歷史知之有限,論今不論古、言事不言道的習慣在相當大的范圍內存在,嚴重影響著我們向歷史詢問規律。第二,被審計人中尚存不少對審計有抵觸情緒的,特別是在審計活動明確地指向了“人”這個點上時,抵觸情緒表現得尤為強烈,而且,這種明里暗里存在著的狀況已經成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或隱或現的巨大阻力。第三,有關決策機構對于審計歷史中規律性的東西及其作用缺乏深入了解,尚未通過立法手段來徹底解決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依據問題。應該承認,這是我們所面對的客觀形勢。
作者之所以在文章中以相當大的篇幅來述說審計歷史,并進而總結出“人”是經濟責任審計致力于遏制腐敗、削弱腐敗滋生基礎的著眼點、切入點,尤其是列舉出一長串考核官吏的經濟監督法典以及若干歷史人物接受審計監督的史實,我以為,其用意大概有三:一是呼吁審計人以史為鑒、恪盡職守、繼往開來;二是呼喚審計對象樹立起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的意識;三是呼喚決策層圍繞于強化審計制度建設作進一步科學有效的決斷。
其三、對審計對象經濟責任的內涵做了類型化界定,將“人”的責任落實在了“財務責任”與“績效責任”兩大方面。
對于制約權力的問題,由于立場不同,所以導致了委托受托關系雙方態度的兩樣。在委托人那里,凡查驗到“特定受托者的經濟不法、或不經濟、不忠于職務的行為”,就要將責任落實在具體人身上。在受托人那里,凡被查驗到上述行為,總會本能地、盡可能地回避其應該承擔的責任,或者,力求責任的泛化、淡化及空化。比如,利用集體負責的名頭往往能使真正的個人責任懸在半空,很難落到實地上,終了就很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見,一方要強化它、一方要軟化它的背離之勢,其存在是一個現實。毫無疑問,這對矛盾或許還要長期地存在下去。
從以往的情況來看,盡管審計查驗出了上述問題,只要這里不存在個人經濟腐敗類的問題,那么,就難以讓誰去承擔類似于丟官降職等具有懲罰性意義的責任,即便有些人看起來像是承擔了責任,但卻也多多少少顯得無關痛癢。客觀地說,在這種條件下,經濟責任審計就很難發揮出其應有的對權力制約的作用。然而,究其原因,問題的癥結卻不全是由于作為制約對象的受托人一方采取諸多回避、推卸、化解責任的手段措施所導致,其難點及難度也來自于作為制約一方的委托人及審計人。即是說,受托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如何來承擔責任等等,在委托人及審計人這里看來也是模糊的,似乎什么都可以歸并進受托人應承擔的責任范圍,似乎什么又都很難歸并進去,一切都不十分明確。因此,當某一復雜的審計事項結束以后,委托人及審計人一方通常還面對著一系列敏感核心的問題,比如,依據什么確認或解除受托人經濟責任,依據什么來分解“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怎么樣來追究其經濟責任,等等。應該承認,在對受托人經濟責任的評判缺乏具體細致的準則的前提下,這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困局。
確定責任、分解責任、落實責任或解除責任,是一個逐步深入、逐步規范的過程。作者對受托人經濟責任內容所作的“財務責任”與“績效責任”的類型化界定,很是簡潔明了。我以為,在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效開展過程中、尤其是在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過程中,這是一個必須的基點,而只有據此基點之上,實務工作才不至于失之操作性。
其四、在分析現實歷史性機遇以及前瞻未來時代需求的基礎上,預測經濟責任審計將以獨立形態并入中國合力監督制度。
任何一項制度的設立,其所追求的目標都應該是高效便捷。以往,對于合力監督的說法并不算少,但是,研究工作通常只圍繞著現行各個監督形態之間的銜接、配合等方面做文章,除了監審合一制度偶有論及,其他少有說法。在此,作者提出了“突破現行管理體制,走向獨立”的新思路,雖然未作專門的展開論述,但我們卻一樣能透過文章的而發現其依據,同時也不難推斷,這個思路很是具有實驗價值。
作者所設想的這個獨立的經濟責任審計形態,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監察制度、監審合一制度,它“是一個跨機構、兼容審計、監察、人事管理及管理監督的多種職能的更高層面的綜合監督形態”,因此,無論地位與作用,無論功效與時效,均高于以往的以及現行的其他監督形態。它本身構成了一個局部的合力監督制度循環系統,同時,它再與外界更大的合力監督制度一起構成循環總系統,可以想見,這樣的話,它就足以解決現有監督形態難以解決的若干大的問題。因此,這個思路可以作為決策層一種理性化選擇。
制度創新或曰體制創新,是階段性必然。在這里,最主要的問題是看條件,所謂時與勢。從“時”這一端上看,預防腐敗、懲治腐敗的嚴峻形勢與繁重任務為構架新的制度提供了機遇。從“勢”這一端上看,即從客觀需求上看,無論是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或者是人們對審計風暴之下有些事情依然難以解決的頻繁發問,實質上都是客觀需求的反映。所以,制度創新所需要的條件,從目前總的情況來看,大體上都已經具備了。現在的問題主要取決于決策層的態度,即,決策層對于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形態、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職能權力等問題之現實急迫性與長期高效性的權衡結果。換言之,這一切都取決于政治經濟體制創新的需求及其實施力度。
上述四點是我對這篇文章感興趣的原因。更明確地說,我的興趣更多的是來自于這樣一種判斷:這個理論很可能從學術層面上升到制度層面。倘若如此的話,或許對整個中國未來的監督制度構架產生范圍廣泛的、功效強大的實質性影響。換句話說就是,由此理論而引發制度新的、深刻的變革,對中國社會的未來發展可能更加有利。作者在文章的副標題上用了“謀求發展機遇”,其深刻的含義應該就在這里。相信這篇文章所闡發出的若干深刻看法有共鳴者,但愿再多一些共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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