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環保局匯川區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以及國家環保總局10號令《關于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排污單位必須按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填報《排污申報登記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于2005年1月8日向匯川區轄區內各排污單位下發了遵市環匯發〔2005〕01號文件,要求各排污單位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遵義市環保局匯川區分局如實申報上季度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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