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出臺環境保護條例 飯店油煙擾民屬違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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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9日 11:46 新華網 | ||||||||
新華網沈陽5月9日電 (記者 陳光明) 鞍山市人大制定出臺的《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從今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進一步改善鞍山的空氣質量,給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空間。 據鞍山市政府領導介紹,以冶金工業為主的產業結構和以燃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決定了鞍山市環境污染物的排放總量較大。經過多年治理,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該市在環境治理方面欠賬較多,加之環境監督管理的合力還需加強,所以社會關注和百姓反映
從1997年動議起草到今年"五一"正式施行,《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歷時8年、經過了30余次的反復修改,囊括環境監督管理、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它的出臺使得鞍山市形成了人大和政協監督、政府負責、部門協作、環保部門統一監管的長效環保工作機制,從而轉變了以往環境管理各司其政、環保部門單打獨斗的尷尬局面。 新《條例》更加貼近百姓、關注民生。如規定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所置專用煙道的排放口高度、位置不得影響居民生活;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不得在晚7時后進行擾民裝修等;運煤、沙土等車輛要采取全密閉防塵措施;在市區設置廣告燈箱、霓虹燈、射燈等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在居民區里,不得建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加工、維修等企業,如加工鋁合金門窗、摩托車維修點等。中、高考前15日及考試期間,應當按規定限定音量、限制作業時間;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發出噪聲的方法,推銷商品、招攬顧客等。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如果濫用強制措施、玩忽職守,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保證環境管理實行"陽光"執法。(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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