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日前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工業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對完成2005年國企改革目標,從幾個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操作意見,其中對國企改制的方式做了重點解說。
該《意見》指出,吉林省未改制的國有工業企業,按照改制范圍放開、改制形式放開、出讓對象放開的三放開原則,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現狀,實行一企一策,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和途徑,實現改制重組。著重推行以下十種方式:
一是產權出售。
對中小型國有工業企業實行整體出售,購買方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企業職工。產權出售可以多種方式進行,實行拍賣或招標方式的,要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能以拍賣或招標方式出售的,可采取協議方式出售。
二是招商重組。
對資產質量好、主業突出、有持續發展能力的重點大型國有工業企業,主要通過引進具有較強融資能力、管理能力、技術開發能力、市場營銷能力的戰略投資者進行改制重組。
三是引資改造。
對資產規模較大、當前生產經營狀況較好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除可通過產權(股權)出售、轉讓外,要面向域外資本、民營資本,按照股權多元化的原則實行股份制改造。
四是同業整合。
對主業相近、產品方向或銷售渠道雷同的企業,實行同業資產整合,并同步改制,支持企業做大做強。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資產整合,打造一批主業突出、規模較大、競爭能力較強的企業集團。
五是管理層收購。
要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規范操作,涉及企業確定交易價格、收購方案等,由出資人或各級政府依法確定,不得由企業自主決定。
六是債權轉股。
國有小型企業改制,鼓勵員工持股、經營管理者控股。企業經營管理者可用獎勵資產折股、按比例購股等方式增持股份,在改制企業中控股。
七是輔業改制。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所辦的社會職能要加快剝離,按有關規定利用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同時妥善安排原國有企業的職工。
八是分立改制。
對于資產負債率較高,部分資產質量較好,產品有市場,整體出讓有困難的國企,可通過與主要債權人協商,將資產進行分立。分立出來的資產要通過各種形式改制組建新的企業,原母體企業依法破產清算。
九是兼并。
鼓勵各種所有制企業兼并國有中小型工業企業,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和人員,可按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剝離安置。
十是破產。
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不能到期償還債務的企業,利用社保并軌試點政策,依法破產退出市場。對于企業規模較大、設備狀況較好、有定型產品,確因債務負擔較重的企業,實施政策性破產。要開展招商引資,尋求重組伙伴,在破產期間可以采取先租后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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