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30日電(記者陳二厚)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就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退(免)稅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新規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外貿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未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進行納
對出口企業提出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除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外,對于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通知還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加強征稅與退稅環節的銜接,建立和完善征稅與退稅部門溝通協調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