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明確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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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30日 14:48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網4月30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消息,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就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退(免)稅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外貿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未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進行納稅
通知明確,對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出口企業須按照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 對出口企業提出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除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外,對于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征稅與退稅環節的銜接,建立和完善征稅與退稅部門溝通協調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切實貫徹落實。 據悉,該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相關鏈接 外貿企業對上述貨物按下列公式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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