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規范收費行為,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的產業化和良性循環,近日甘肅省物價局出臺了《甘肅省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從4月14日起執行的《甘肅省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所有產生并委托他人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均應按規定繳納處置費。危險廢物處置收費(不包括放射性廢物送貯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其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危險廢物處置成本,
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對醫療廢物,根據醫療廢物產生量,按照醫療機構實際使用床日數按月計收,對無固定病床的醫療機構(含門診部、診所)可根據每月醫療廢物平均產生量按定額計收。處置單位也可與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按醫療廢物的重量計收。醫療機構交納的醫療廢物處置費計入醫療服務成本,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解決。對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按危險廢物的重量計收。危險廢物處置費與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費、生活垃圾處理費不得重復計收。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
辦法規定,對達不到環境保護標準和操作規范、服務質量不達標的;在處置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或處置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傾倒、丟棄)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對因危險廢物管理、處置不當,造成人體健康損害或造成疾病傳播的,或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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