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韶關訊 (記者 王松平 通訊員 汪慈安) 韶關某酒樓女經理潘某在債臺高筑無力償還的情況下,以支付月息2至5分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采用后筆借款兌付前筆借款本金、利息的手段,先后以資金周轉、買地皮、炒股票期貨為由,于1998年至2000年11月期間,直接或間接向于某等28人非法集資2916.8萬元,除支付高額利息413.3萬元外,剩余的2503.5萬元被其揮霍掉。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韶關最大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裁定,潘某數罪并判,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開酒樓虧本以高利息集資詐騙
1997年8月,潘某和其夫陳某經營韶關某酒樓。開業前,酒樓向金融機構及個人借貸數百萬元,由于入不敷出,酒樓經營陷入了困境。為歸還債務,潘某想了“還債方案”。
1998年至2000年11月之間,潘某在未經任何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以支付月息2至5分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采用后筆借款兌付前筆借款本金、利息的手段,讓一部分集資人先得到“實惠”,把“好名聲”打出去,再讓更多的“魚”上鉤。不到兩年的時間,潘某直接或間接分別向受害人于某等28人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2916.8萬元,除用于支付受害人的高額利息外,有2503.5萬元被其揮霍掉。
無力還債攜款潛逃
眼看債務越來越多無力償還,2000年11月,潘某和陳某先后潛逃到廣州、海南、深圳、珠海、東莞等地藏匿。2003年7月陳某、潘某先后落網。
法院認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資金用途,騙取巨額集資款,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集資詐騙罪行為敗露后外出潛逃,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產,均已構成詐騙罪。法院判處潘某死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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