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問題致統計數據失真 我國現行體制難抗干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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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7日 11:12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統計已經成為重要的管理手段和決策依據。然而,“注水數字”、“政績數字”屢禁不止,讓統計工作產生“信任危機” 4月26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統計法執法檢查組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蔣正華詳陳統計法實施中的突出弊端
問題一 統計違法作假嚴重 一些地方領導干部隨意修改統計數據,直接違反統計法。遼寧沈陽市某鎮給各村下達2001年經濟指標時,在計劃表中明確要求,每季度上報計劃數的1/4,全年按年計劃數上報。 有些統計人員存在畏難情緒,在工作中對摻有水分的統計數據不敢糾正。個別地方統計部門負責人為求“自!保踔劣项I導意圖。 個別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配合統計工作,或是為了某種目的弄虛作假,如浙江溫州某集團2003年上報工業總產值為3215萬元,經核實為11080萬元,瞞報數額占應報數額的71%。有的為評先進或為股票發行上市粉飾業績虛報統計數字。 統計執法力度不夠,少數地方政府限制甚至干涉統計部門的執法活動,有的借保護本地軟環境為名,出臺與統計法相矛盾的規定。 問題二 現行體制難抗干擾 “左顧右盼”,相互攀比。地方統計部門的干部任用、人員編制和經費來源等都依賴當地政府,難以保證統計工作的獨立性。由于干部考核機制和考核指標體系不夠完善,層層簽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等責任目標的考核方式,誘發一些地方領導干部“左顧右盼”、相互攀比。重慶市某區負責人認為本區的經濟指標排位太靠后,沒有達到預期目標,指責統計局工作沒有做好,并把統計局長調離。 “數出多門”,重復統計。在部門統計工作中,一些部門單位不通過統計部門越權下發報表,進行統計調查,發布相關信息,以至“數出多門”、重復統計。據本溪市對107家企業的調查,目前企業填報的報表總數為519種,除國家、省統計局制定的105種外,由各部委、各省主管局和市直各部門制定下發的報表多達414種,占報表總數的79.8%,而且大多數未按規定報經同級統計部門審批或備案。 問題三 某些制度亟待創新 對于跨地區經營的企業,雖然有按屬地關系進行統計的規定,但沒有具體的保證措施,經常發生重復計算,匯總數據難免虛增。 第三產業統計制度不完善,一些社區服務、家政服務在全國性統計中往往被忽略,但在地方統計中,這部分經濟活動常常作為較重要的內容加以統計。加之統計方法不嚴密,存在做“文章”的余地,以致形成“數字不夠三產湊”的現象。 問題四 統計基礎建設薄弱 縣區級政府統計機構不健全。目前全國仍有393個縣市區沒有按照統計法的要求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不少地方鄉鎮統計機構與人員沒落實;有的基層統計干部素質不高,缺乏必要的業務知識。 統計調查經費不足,除日常經費偏緊外,近年來,國家和地區組織開展的普查和專項調查任務繁重,所需經費均采取分級負擔原則,區縣、鄉鎮兩級籌措經費困難,難以保證統計工作需要。 企業統計工作薄弱。少數規模以上企業不配備統計人員,沒有建立統計臺賬,不能按照統計制度要求正常填報統計報表。規模以下企業這種情況更嚴重,源頭統計數據質量較差。一些轉制和重組的國有企業也存在統計工作無人負責的現象。 問題五 統計法本身不完善 在確保統計源頭數據準確性方面,統計法只對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對違反法定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卻規定過少。 規定本身有漏洞,如第七條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這一規定在執行中給某些領導干部或統計部門修改數據提供了方便。 對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統計活動中的權利義務規定不具體,包括對統計調查對象資料保密制度不夠嚴密,缺乏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的制度和統計信息共享制度。 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過于原則,且主要針對企業和統計工作人員,沒有對有關領導干部違法的處罰規定,對領導不追究責任直接影響法律實施效果。(記者 石國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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