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禁令大門虛掩 高科技企業產權轉讓存在漏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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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7日 04:25 第一財經日報 | ||||||||
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轉制科研機構可以實施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涉及需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向管理層轉讓企業國有產權 本報記者 王一 發自北京 “上帝關上一扇門,同時也會打開一扇窗。”對于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轉制科研
國資委本月14日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轉制科研機構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8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關于深化轉制科研機構產權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號)的規定實施股權激勵試點工作,需向管理層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報經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在答記者問時,國資委主任李榮融也作了相應解釋:國辦發[2002]48號,國辦發[2003]9號兩個文件主要規定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和轉制科研機構可以實施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涉及需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向管理層轉讓企業國有產權。 “我們是中央企業,但既是高新技術企業,又是轉制科研機構,這一條實際上就是告訴我們,我們這樣的企業還是可以進行MBO的。”某科研設計院高層管理人員告訴記者。 國辦發[2003]9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在公正、公平的條件下,鼓勵經營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持有較大比重的股份”,“現有集體股可用于以后加入企業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股權激勵;也可本著自愿協商的原則,由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購買,其余部分吸引其他資本認購”。 “不少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和轉制科研機構從規模上看,都屬于大型企業,如果不單列出來,有可能就被新的《暫行規定》限制,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算是開了個小口子。”上海德邦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陸滿平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 實際上,MBO在中國正是從高新技術企業開始的。樸智管理咨詢公司高級項目經理寧洪波告訴記者,民營高科技企業、科研院所中,人才資本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陸滿平也說,這些企業的特殊性就在于業績和管理層的關聯度高。“特別是IT業、通信業等,競爭性強,通過對經營團隊的績效考核和管理層的激勵效果比較明顯,戴爾、IBM就是很好的例子。” 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統計處提供的數字表明,截至2003年,全國共有33392家高新技術企業,但是其中國有控股的企業沒有具體的統計數字。 國辦發[2002]48號文件中所指企業范圍為非上市的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等。 2002年底,國辦發[2002]48號文件的參與制定者,時任科技部政策法規司政策處處長李普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曾提供了一個估計的數字——這類企業全國大約有幾千家,從中選出開展股權激勵試點企業約200家。 在采訪中,李普還提到當時科技部、財政部正著手對政策的落實要點和操作程序進行細化和解釋。 國辦發[2002]48號文件中對開展股權激勵試點的企業開列出了五大條件,其中要求企業“近3年來,每年用于研究開發的經費占企業當年銷售額5%以上,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上”,“近3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占企業凈資產總額的30%以上”,“企業發展戰略和實施計劃明確,經專家論證具有高成長性,發展前景好”。 昨天(26日),記者向科技部求證時,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政策處趙女士表示,科技部、財政部對這一政策的細化、解釋現在還沒有出臺。中央企業中的高科技企業要向管理層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必須得到科技部、國資委、財政部的批準。到目前為止,對于非試點的企業也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 有報道稱,“高新技術企業、主輔業分流企業產權轉讓特殊對待可能成為漏洞”,“因為即使是高新技術企業、主輔業分流企業轉讓也是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可能的,而且還有出現一些本來不是這兩類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交易往這兩項制度上靠的可能性”,并建議進一步細化規定。寧洪波對記者表示,隨著新規定的出臺,操作MBO越來越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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