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貸一字之差:央行意見稿引發各方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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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4日 11:51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韓瑞蕓 北京報道 央行的動作相當急促。 3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發布公告,向社會征求《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僅僅以一個月為限收集意見。
4月15日,大限將至時,金誠國際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鄭重地提交了相關意見與建議。此前,4月9日,金誠公司曾應數位業內同行、研究人員及法律專家的要求,組織了金誠信用沙龍,對央行的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長時間的探討。 探討結果是,很多人士對征求意見稿有著重重質疑。一個普遍的疑問是,征求意見稿并沒有站在金融企業的角度考慮問題。 面對質疑,央行的態度極為開放。央行新聞處一位人士對記者表示,公布征求意見稿,這本身便是樂于聽取意見的行為。至于,采集了多少意見和建議,如何研究這些意見,如何修改《管理辦法》,這均是央行內部的工作程序,不便公開。一旦該《辦法》正式出臺,央行肯定會發布相應的政策解讀。 金融界的“意見” 具有對比意義的是,金融企業對7年前建立的央行的企業信貸登記系統頗多好評,但對現今準備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卻是疑慮重重。 “每放一筆貸款,我們都先要查詢央行的企業信貸登記系統。這是放貸的必要程序。然后,我們還得將貸款金額、期限等等要素錄入。這都是強制性的。一家企業在所有的銀行貸了多少款,什么時候到期,都可以從這個系統上看出來。”浙商銀行公司部一位負責人對記者說。“我認為不會涉及到銀行重點客戶流失和爭奪。企業的某些信息是被屏蔽的。我所能看到的,只是自己銀行對這家企業的貸款情況,至于其它銀行與企業的資金往來,只知曉個大概。” 央行的企業信貸登記系統的建立完全依靠政府財政投資,將分散在334個城市的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進行整合,共收納全國400多萬戶銀行貸款企業的信用信息。該系統于2002年實現全國聯網運行。 而央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就沒有受到類似的歡迎。盡管,該數據庫仍然是政府投資設立,數據庫資料的供給依然是強制性地要求銀行提供。央行征求意見稿提出:金融機構應當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數據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否則,將可能被處暫停或終止數據庫的查詢資格,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央行還可建議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但金融機構的確存在著某種“戒心”,因為征求意見稿并未說明,金融機構在報送個人信用信息后,能相應得到何種“特殊待遇”、某些重要信息是否會在查詢時被屏蔽等關鍵性問題。 征求意見稿另外一個“爭議“的地方在于,不僅強制金融機構提供資料,還強制金融機構必須“查詢”——必須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這將作為以后金融機構個人業務運作的一個必要流程。 中國誠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毛振華說 “我相信數據庫能運作成功。但我們擔憂的是這種運作模式。應該把強制查詢的規定去掉。”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憲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漢華表示,強制查詢意味著無差別地看待銀行的防范風險的能力。“各個銀行防范風險的能力不一樣,有的銀行防范風險能力高,不愿意要這個系統來幫它防范風險,這個《辦法》實際上是對銀行權利的限制。” 同時,強制銀行提供個人信用信息,這是否會構成擁有這些信息的個人構成侵犯?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中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和信用權。“這里還有一個立法權的問題。《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實際上涉及到對信息主體權利規制的問題,如征信人和其他個人。”周漢華表示,“儲戶個人信息權源于商業銀行法,但借款人的個人信息權不是基于現行法律,而是基于合同關系產生的。借貸合同產生借款人的合同權利,其中又包括個人信息權。而《辦法》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對個人信息權利的侵權。根據立法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我認為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形式比較合適。以規章的形式會產生許多不確定性。” 信用信息還是信貸信息? 2004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局長戴根有在“征信體系公共政策”國際研討會上表示:“我們應該要獲得企業和個人完整的信用記錄。” 戴所說的“完整的信用記錄”是一個語義上的突破。按照一般理解,央行獲取個人信用資料的來源是各家金融機構,而這些金融企業大多通過信貸關系同個人客戶發生聯系。所以,央行獲得的信息,應該是一種“個人信貸信息”。 但征求意見稿完全打破了信息源上的“單一”: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個人信用信息不僅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還包括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而個人基本信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指金融機構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借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 “我個人理解,《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信息采集范圍擴大了,跟國務院給它的定位還是有一些不同。”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信用研究中心主任陳新年也表示,國務院于2004年給央行在征信方面的職能定位是建立企業和個人信貸登記系統。 由于“信用信息”比“信貸信息”寬泛太多,一些業內人士推斷,《征求意見稿》有陷入越權的嫌疑。 “我覺得不應該叫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辦法》而應該叫做《銀行個人信貸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辦法》,因為個人信用數據來自于多家部門、多種渠道,不僅僅是銀行,也就是說我們僅僅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來判定一個人的信用水平,可能是盲人摸象,只能摸到一部分。”金誠國際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王藝認為。 誰是牽頭人? 在2004年11月,央行向轄區內各商業銀行下發的《個人信貸登記系統業務需求說明書》(征求意見稿)中,央行的表述語言還是:“個人信貸征信系統”建設。然而,一個月之后,人民銀行便宣布,“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將在全國七個城市聯網試運行。截至目前,已有十余個城市加入到該網絡。 央行是否是有意充當社會信息全面的奠基者的角色? 《個人信貸登記系統業務需求說明書》強調了這種角色的迫切性:“目前我國從事征信業務的公司有近千家,但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行業規范標準’和‘統一的監管部門’及‘全國性的信息共享平臺’,各地畫地為牢,以致數據采集成本高且質量差,嚴重阻礙我國信用體系建設。” 但是,國內的信用行業仍然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以及全國整頓規范市場經濟領導小組三個“婆婆”來管理。 “可以鼓勵、推動相關部門都來做這些事情,包括銀行。信用信息數據的建立和開放,這應該是市場各方來共同完成的事情,它不是哪一個部門的事情。”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主任趙鳳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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