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十四日電 (記者賈全欣)國資委和財政部今天聯合下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提出了規范性要求,對管理層出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條件、范圍等進行了界定,并明確了相關各方的責任。
《暫行規定》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建立或政府已經明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的地區,可以探索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
層轉讓,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規定,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不向管理層轉讓,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也不向管理層轉讓。
為保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公開、公平、公正,《暫行規定》規定,在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定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應由有管理職權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進行,管理層不得參與。
《暫行規定》規定,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必須進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在公開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時對管理層參與購買企業國有產權的相關信息予以明確披露,并特別明確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條件不得含有為管理層設定的排他性條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層的類似安排。
《暫行規定》規定,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同時規定,管理層存在以下五種情況的,不得受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一是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二是故意轉移標的企業資產或在轉讓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三是在轉讓過程中采取各種方式弄虛作假壓低資產評估結果的;四是違規參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重大事項決策的;五是無法提供受讓資金相關來源證明的。為理順產權關系,維護包括管理層在內的相關各方合法權益,對于企業管理層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后的身份問題,《暫行規定》規定,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企業管理層不得作為改制后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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