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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問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5日 09:14 解放日報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14日正式公布《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新華社記者就《暫行規定》出臺的八個敏感問題采訪了國資委主任李榮融

  一問

  2003年底,國資委、財政部公布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簡稱3號令),
現在又出臺了《暫行規定》,出臺的有關背景是什么?

  答:在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有的自賣自買,暗箱操作;有的以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為其融資的擔保,將收購風險和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金融機構和被收購企業;有的損害投資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引發了一些不穩定因素等。為此,我們在3號令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暫行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按照中央確定的方針,在做強做大國有大型企業的同時,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型企業,保證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推進;二是確保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行為的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進行,這既是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企業職工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需要,也是保護企業管理層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二問

  3號令規范的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也就是說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的轉讓也應在其規范范圍之列,而且2003年底公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簡稱96號文)中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也做出了相關規定,《暫行規定》與3號令和96號文是什么關系?

  答:從規范對象看,凡企業國有產權對外轉讓的,包括向管理層轉讓,均為3號令的規范范疇。也就是說,3號令是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的總綱,所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都應遵循其規定。但從特殊性上講,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向一般社會法人和自然人轉讓,而是屬于向企業“內部人”這種特殊的受讓主體轉讓。在此過程中,由于“內部人控制”、信息不對稱等種種原因,容易產生自賣自買、人為壓低國有產權轉讓價格、隱瞞或轉移資產、違規融資、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等問題,因此必須在堅持3號令總體原則的同時,針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這一特殊群體轉讓中的一些關鍵環節制訂特別規定,如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如何組織,轉讓底價由誰確定,轉讓信息如何公開,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管理層應具備什么資格等。因此,《暫行規定》是對3號令的補充。同時,《暫行規定》對96號文規定的原則、要求進行了細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因此也是對96號文的具體貫徹落實。

  三問

  《暫行規定》規定,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可以向管理層轉讓,而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暫不向管理層轉讓,為何作這種劃分?

  答:《暫行規定》規定國有大型企業的國有產權暫不向管理層轉讓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首先,目前由管理層出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許多條件還不成熟。如國有資產價格缺乏合理有效的發現和形成機制;管理層缺乏足夠的資金;企業的內外監控機制和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健全,以及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后有可能加劇內部人控制的現象等等。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涉及面廣,影響大,一旦在此過程中出現問題,將會給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較大沖擊和波動。

  其次,由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并控股,是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這不利于國有大型企業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利于建立市場化配置經營管理者的機制,與我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第三,由于國有大企業資產總量較大,一般情況下,管理層自有的和可以規范籌集的資金難以達到控股所需資金的數額,脫離我國實際情況推行管理層收購,很難避免不規范的融資行為發生,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中小企業一般資本較小,多數處于競爭領域。允許探索國有中小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符合黨中央關于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的精神及地方國有企業改革的實際情況。

  四問

  《暫行規定》對于大中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問題是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執行的。這種劃分標準能否適應各地國有企業改革的實踐需要?

  答:目前,國家關于企業類型劃分的文件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另一個是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因此,《暫行規定》引用了上述兩個文件,并規定今后國家關于企業劃型標準如有調整按照新的標準執行。當然我們也注意到,目前的國家標準主要是針對工業企業而設的,對于非工企業劃分則不夠詳細,操作性不強。此外,如果采用統一的國家標準,一些地區、部門所屬企業,即使是關鍵行業、領域中的企業,也有可能被列入企業國有產權可以向管理層轉讓的范圍。對于上述情況,還希望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或機構在實踐中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發展實際和企業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總之,企業國有產權轉不轉讓、轉讓給誰,應由國有資產出資人結合各自的發展實際自主決定。

  五問

  《暫行規定》規定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那么在國有產權轉讓中采用信托和委托收購方式容易出現哪些問題?

  答:首先是難以了解受讓人的真實身份。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向一般社會法人和自然人轉讓,而是屬于向企業“內部人”這種特殊的受讓主體轉讓。在此過程中,如果不采取特別措施進行監管,則會因“內部人控制”、信息不對稱等原因,產生自賣自買、低價轉讓等一系列問題。

  其次是難以了解受讓方的資金來源。96號文規定,管理層不得向包括標的企業在內的國有企業融資,不得以企業國有產權或資產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信托法》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但管理層通過信托方式進行收購,往往隱藏了信托財產的真實來源。

  第三,間接收購形式隱藏了受讓方的資信水平、資本實力、經營管理水平等,使轉讓方或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很難了解和掌握受讓方的真實情況和收購的真實意圖,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第四,間接收購使得收購方的經濟性質無法確定,也使得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難以界定轉讓后的產權性質,從而難以實施相應的監管。

  六問

  《暫行規定》對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轉制科研機構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作了例外性規定,這是出于什么考慮?

  對于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問題,目前國家主要有三個政策性文件有所涉及:一是《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及有關配套文件,主要規定在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過程中的企業職工安置(包括管理層)費用可以以企業凈資產予以支付;二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以及《關于深化轉制科研機構產權制度改革若干意見》兩個文件,主要規定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和轉制科研機構可以實施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涉及需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向管理層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對于上述三個文件規定的涉及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事項,仍然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七問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后,如果改制后的企業還留有國有產權,則涉及這部分國有產權由誰代表的問題。《暫行規定》對這方面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后,管理層即成為個人股東。在此情況下,無論改制后的企業為國有控股或非國有控股企業,原管理層人員均不宜作為國有股代表或委托持有者。這是因為個人股東與國有股代表的角色不同,利益取向也存在不同甚至有時會發生沖突。為規范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運作,維護包括國有資產出資人在內的所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暫行規定》規定管理層受讓國有企業國有產權后,原企業管理人員不得作為改制后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相關國有股東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派合格人員作為國有股東代表,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八問

  目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管理層通過股權或期權激勵試點獲得了部分企業產權。《暫行辦法》出臺后是否意味著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股權或期權激勵試點將被叫停?

  答:這里涉及兩個范疇,兩個概念的問題。《暫行規定》所規范的是國有產權交易中,企業國有產權持有人作出轉讓決定后,管理層作為平等的競買方之一出資購買企業國有產權的行為。但如前所述,管理層作為企業“內部人”,其出資購買企業國有產權的行為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法人或個人行為,對此必須做出特別的規范,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而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中實施的股權或期權激勵試點雖然也使得管理層擁有了部分產權,但這與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不同。股權或期權激勵試點,屬于國家確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內容,是對十六大提出的“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要求的具體貫徹落實,目的是要在國有企業中推動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這與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有本質區別,二者不能混淆。對于國有企業的股權或期權試點工作,國資委正在積極研究制定專項的辦法。

  (據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

  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須過“五道關”

  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 最新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明確,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可以探索,但必須符合五個條件。

  一是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委托中介機構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其中標的企業或者標的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二是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應當由有管理職權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進行,管理層不得參與。

  三是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必須進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并在公開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時對以下事項詳盡披露:目前管理層持有標的企業的產權情況、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管理層名單、擬受讓比例、受讓國有產權的目的及相關后續計劃、是否改變標的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否對標的企業進行重大重組等。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條件不得含有為管理層設定的排他性條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層的安排。

  四是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不得將職工安置費等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國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以各種名義壓低國有產權轉讓價格。

  五是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應當提供其受讓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不得向包括標的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管理層五種情況不得受讓國有產權

  據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記者 賀勁松 齊中熙)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最新公布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明確,管理層存在五種情形,不得受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產權。

  這是國資委產權管理局局長郭建新在14日舉辦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的。

  一是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二是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轉讓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三是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四是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的;五是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相關證明的。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了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

  新華社記者 賀勁松 齊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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