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管理層收購首立新規 郎咸平稱必須禁止MB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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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5日 07:11 中國青年報 | |||||||||
本報北京4月14日電 (記者 王磊) 對于今天首次出臺針對規范國有企業MBO的法案,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對記者表示,這只是國家對管理層收購加強監管的第一步,“今后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再出臺更詳細、更嚴格的規定。” 今天,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提出了規范性要求。《暫行規定》明確,大型國企的國有產權
國資委負責人指出,出臺這個《暫行規定》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保障國有產權有序流轉。 他說,近年來,企業國有產權向企業管理層轉讓也成為國企改革改制的實現形式。但實踐也發現了一些問題,如有的自賣自買,暗箱操作;有的以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為其融資的擔保,將收購風險和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金融機構和被收購企業;有的損害投資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引發了一些不穩定因素等。 針對這些問題國資委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建立的地區,可以探索中小型國企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但是,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國有產權不得向管理層轉讓。 郎咸平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稱,國資委出臺專門法案規范管理層收購(MBO)問題,“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是,國有企業的產權改制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還必須根據后續的執行和實際操作情況,對法案進行進一步修訂和細化。” 因對國企改制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持尖銳批評態度,郎咸平去年一度引發了經濟學界有關國企產權改制的大討論。 郎咸平表示,他仍然堅持認為,管理層收購(MBO)目前仍然是國企產權改制過程中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最大的通道之一,因此必須禁止。他還認為,不論企業規模大小,都應該禁止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因為“這些資產的性質都是國有的”。而對于以前沒有按照有關規定、經過暗箱操作而轉讓給管理層的國有資產,郎咸平稱“必須堅決追索”。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士認為,由管理層出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許多條件還不成熟。比如,國有資產價格缺乏合理有效的發現和形成機制;管理層缺乏足夠的資金;企業的內外監控機制和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健全,以及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后有可能加劇“內部人控制”的現象等等。國資委主任李榮融說,“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涉及面廣,影響大,一旦在此過程中出現問題,將會給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較大沖擊和波動。” 另外,由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并控股,是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這不利于國有大型企業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利于建立市場化配置經營管理者的機制,與我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而對于國有中小企業,國資委有關人士則表示,因為一般資本較小,多數處于競爭領域,可以允許探索國有中小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因為這“符合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的精神”。 李榮融還表示,《暫行規定》所規范的是國有產權交易中,企業國有產權持有人作出轉讓決定后,管理層作為平等的競買方之一出資購買企業國有產權的行為。這種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不同于目前一些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中實施的股權或期權激勵試點。 他說,股權或期權激勵試點,屬于國家確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內容,是對十六大提出“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要求的具體貫徹落實,目的是要在國有企業中推動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這與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有本質區別。 郎咸平對記者稱,最終讓國有企業能改制成功并提高效率的方法,是盡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和培育職業經理人自由流動的市場選擇機制。他認為,對于優秀的國企領導者可以給予優厚的報酬,但這和把國有產權賣給管理層的性質不同。 他說,今后的國企產權改制必須把握兩個基本原則:其一,要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其二,要保證做為所有者的“全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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