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溫州市分行原行長此前因受賄被判13年
據新華社杭州4月12日電 (張和平 吳智勇)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11日對中國銀行溫州市分行中銀大廈“腐敗樓”一案的漏罪作出一審判決:以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判處中國銀行溫州市分行原行長、黨組書記葉征有期徒刑3年6個月,連同前罪有期徒刑13年,決定執行15年。中行溫州分行基建房改辦原主任陳傳信,也因犯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增加2年6個
月的刑期,加上前罪的刑期,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
被告人葉征2003年3月因受賄罪(與“腐敗樓”無關)被溫州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現因病被暫予監外執行。被告人陳傳信,原系中行溫州分行基建房改辦公室主任,2003年3月因在“腐敗樓”一案中犯受賄罪被鹿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現因病被暫予監外執行。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6月,總投資3500萬元的中銀大廈開始施工后,時任中行溫州市分行行長、黨組書記的葉征在明知基建辦缺乏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沒有為工程建設配備相應的、足夠的經濟管理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也沒有委托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更沒對負責基建工作的人員實施有力的監督,致使該工程的工程款超進度支出。從1995年5月至1998年5月,共超進度支付工程款達1162萬余元,即工程未按規定完成,款子卻已經支付了。
經查明,時任溫州中行基建辦主任的陳傳信違反施工合同,在未能確定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直接在承包商廣東省茂名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提交的工程進度月報表上提出支付意見。并且在沒配備相應的工程管理人員和沒對工程量進行科學核對的情況下,還向上級提議不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同時,也沒認真對該工程建設進行有效的管理。
案發后,檢察人員對工程承包商調查時,發現其賬戶僅剩4.9萬余元,以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3500萬元至今無法追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葉征、陳傳信違反了國家有關建設法規,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的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考慮中銀大廈拆除是因多方面原因造成,被告人陳傳信退休時中銀大廈尚未完工,在對兩被告人量刑時,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兩被告人在原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前,又被發現余罪,應予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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