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企業家:反壟斷法促進競爭與知識產權濫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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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2日 20:22 《環球企業家》雜志 | |||||||||
反壟斷法可以制約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但不會抵消跨國公司因擁有大量知識產權在競爭中所處的強勢地位 2004年6月15日,無錫多媒體公司和東強無錫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將3C聯盟告上美國法院。據報道,兩家中國公司起訴的主要理由是3C聯盟對中國DVD企業收取專利費,違反了美國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在西方有“經濟基本法”之稱。其目的是制止不合理限制競爭的行為,建立有競爭的市場秩序。 兩家中國公司的舉措,引起廣泛關注。關于中國反壟斷立法和以反壟斷法制衡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討論,也比以前更熱烈了,許多學者呼吁盡快制訂和實施“反壟斷法”。年初,商務部一位副部長表示將力爭在今年出臺《反壟斷法》。 知識產權可以促進競爭,但同時也易于被濫用。比如,有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將技術轉讓或者許可給其他經營者時,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附帶條件,不合理地限制其購買原材料的渠道或者來源,甚至禁止其對涉及的知識產權有效性提出異議。 此外,知識產權的專有權還可能與市場支配力結合在一起,被用以限制競爭。這時,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如果不受到制約,受損害的除了其他經營者,還有廣大消費者。這種行為還會減低壟斷者創新的積極性,與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的初衷相悖。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進行制約就成為必要。 由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只是反壟斷法涉及的眾多市場行為的一種,因此反壟斷法不可能包括制止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的具體實施細則。在許多國家,這些具體細則往往由反壟斷執法部門制定,例如,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在1995年聯合發布了《知識產權許可的反壟斷法指南》,歐共體委員會1996 年頒布了規范若干類型的技術轉讓協議是否違反競爭法的《技術轉讓規章》,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1999年頒布了《專利和技術秘密許可協議中的反壟斷指導方針》。中國的反壟斷法出臺后,作為執法部門的商務部,也有必要就如何辨別“合法使用知識產權”與“濫用知識產權”制定規范性文件。 有利于競爭的因素是否超過不利于競爭的因素,被許多國家作為判斷是否違反“反壟斷法”的標準。以3C聯盟的DVD專利許可為例,將多項專利一起許可給中國企業,有助于提高效率,這是有利于競爭的因素,但也可能如兩家中國公司所說的產生“搭配”現象,這是不利于競爭的因素。最近,索尼與三星專利交叉許可的安排受到媒體的關注。交叉許可的雙方通過使用具有互補性的技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清除壁壘和障礙,從而促進競爭。但假如同時有約定集體定價、限制產量或者限制研發活動等情形,這種交叉許可就可能阻礙競爭。不利于競爭的因素是否超過有利于競爭的因素,并達到限制或者危害競爭的程度,往往要進行深入地分析才能作出結論。 有時看起來非常類似的案情,在深入分析之后,法庭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發生在美國的柯達案和施樂案就是這樣。這兩個案件中,原告都是被告的維修服務商,起訴的理由都是被告停止向原告提供零配件,使原告在維修服務市場無法與被告競爭,原告于是以違反反托拉斯法為由,把被告告上法庭。 1992年,柯達案結案,原告勝訴,而施樂案的原告沒有柯達案那么幸運。該案于2000年以原告敗訴告終。美國法庭認為,知識產權權利人一般來說有權不將自己的知識產權產品授權或銷售給其他經營者,但有三種例外:第一,相關知識產權通過欺詐而獲得,第二,知識產權權利人以此迫使競爭者與知識產權人建立某種商業關系,第三,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某種合法手段在某個市場建立了市場支配力,而知識產權人利用這種市場支配力,將其擴展到另一個市場。 法庭認為,柯達公司使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屬于上述第三種例外,但施樂公司的行為有所不同,不屬于上述三種例外的任何一種,因此,施樂公司有權拒絕向原告提供其擁有知識產權的零配件,但柯達公司卻為此付出了相當大的代價。 本文開頭的兩家無錫公司在美國提起訴訟的理由之一是,飛利浦等公司拒絕授予兩家公司專利許可。從施樂案可以看到,美國法庭認為專利權人有權拒絕授予其他經營者專利許可,只有在特別情況下,以反壟斷法挑戰“拒絕授予專利許可”才能成功。兩家中國公司會不會像柯達案原告那么幸運,目前尚難判斷。 反壟斷法的出臺,使制約某些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有了更強的法律武器,但不會抵消跨國公司因擁有大量知識產權在競爭中所處的強勢地位。只要不濫用其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仍將是跨國公司市場競爭時的一張“王牌”。中國企業不應對反壟斷法抱不切實際的希望。 (作者為海陸國際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 (文/《環球企業家》□ 馬鋒 出自:2005年4月 總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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