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社會征求《中國人民銀行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guī)范流通人民幣經營、裝幀行為,維護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和信譽,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草擬了《中國人民銀行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現向
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此辦法有意見或建議的單位或個人,請于2005年4月25日前將意見或建議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回復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
聯(lián)系人:張捷
通訊地址:北京西城區(qū)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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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1日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流通人民幣經營、裝幀行為,維護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和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流通人民幣經營、裝幀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通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流通的貨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流通人民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買賣流通人民幣的行為。裝幀流通人民幣是指將流通人民幣進行外部包裝或采取其它方式進行裝飾的行為。
第五條 經營流通人民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營業(yè)管理部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經營流通人民幣的審批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申請經營流通人民幣的受理機構。
第六條 裝幀流通人民幣實行一事一批的審批制度,堅持總量控制、限量裝幀的審批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是裝幀流通人民幣的審批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的受理機構。
第七條 申請經營流通人民幣,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yè)法人;
(二)具有獨立、完整的會計財務核算部門和制度;
(三)具有合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四)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
(五)具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
第八條 申請經營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yè)決策層的決議;
(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企業(yè)名稱核準通知書;
(三)營業(yè)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企業(yè)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企業(yè)會計、出納人員的資格證明;主要業(yè)務人員的簡歷;
(五)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開具的驗資證明和銀行開戶證明。
第九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法人可以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 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宣揚和傳播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進行人道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弘揚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
(三)弘揚民族優(yōu)秀文化和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
以經營為目的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的企業(yè)法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獲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
第十條 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裝幀流通人民幣的用途、目的、數量、品種、樣式、加工單位和裝幀單位名稱等內容。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的企業(yè)法人其申請報告中還應包括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一條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的規(guī)定程序辦理,并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經營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審批機關應依法為其核發(fā)經營許可證,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審批機關應依法為其核發(fā)裝幀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獲得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應將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或裝幀流通人民幣批準文件在營業(yè)場所公示。
第十三條 獲得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應將裝幀樣品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 獲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的企業(yè)法人需要辦理變更事項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向核發(f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審批機關應依法為其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五條 獲得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從事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的,屬非經營活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金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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