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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總局批駁淮委會越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1日 07:40 北京晨報

  指出其擅自發布的治污信息不準確

  晨報訊 (記者 徐麗梅) 昨天,國家環保總局批駁了日前淮河水利委員會發布的“第一個流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有關人士表示,淮河水利委員會既沒有發布權,同時發布的內容也不準確。按照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規定,水環境信息以及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惟一發布主體應為環保部門。

  昨天,國家環保總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長劉鴻志向新聞界表示,淮河水利委員會日前發布的所謂“第一個流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違背了國務院確定的“十五”計劃淮河流域限制排污總量,屬于擅自發布消息、擾亂視聽,干擾了國家排污總量控制工作的正常進行。

  劉鴻志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定,淮河水利委員會的權限為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并向國家環保總局提出相應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而不是自行發布相關信息。

  據劉鴻志介紹,“十五”期間,環保總局會同國家發改委、水利部等有關部門和沿淮四省政府共同制定并實施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已經國務院批復,其中,對排污總量有明確的要求——到2005年全流域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控制在46.6萬噸,同時要求氨氮排放總量控制在9.1萬噸。

  而此次淮河水利委員會擅自發布的“流域化學需氧量控制在每年38.2萬噸,氨氮限制排污總量每年2.66萬噸”,明顯違背“十五”計劃,且與水利部正式提交給國家環保總局的相關建議中的數據不一致。這樣越權發布不準確信息,將會干擾正常的環保工作,誤導輿論,侵害公眾依法享有的環境知情權。

  據了解,環境數據信息必須依法由國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對外發布:中央有關部門在《關于嚴格環境污染事故對外報道紀律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對外統一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也明確規定“水環境信息由環保部門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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