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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局長拿19萬引稅獎勵 是否受賄有爭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0日 13:30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由于對攀枝花市兩級法院對公訴機關所訴“稅務稽查局長受賄案件”的判決存在爭議,昨日,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將這一案件的情況報告送到了四川省檢察院。據省檢察院有關人士透露,這一案件的公訴過程和判決結果盡管存在分歧,但對司法審判新領域的探索,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案件由來

  稅務稽查局長引稅獲獎19萬

  據檢方介紹,被告人黃朝國自1982年即在攀枝花市稅務部門工作,1995年至2004年2月先后擔任攀枝花市東區地稅局稽查所所長、稽查局局長。

  1999年5月,攀枝花市仁和區民政鄉政府為完成區里布置的稅收任務,時任民政鄉鄉長的楊方勤找到攀鋼鋼城企業公司財務處處長張明賢,要其幫忙將攀鋼企業公司西渣場的部分稅收交納到仁和區,張明賢告訴楊方勤要將交納到東區的稅引到仁和區交納,必須經過時任東區地稅局稽查局局長黃朝國的同意才行。在張明賢的引見下,楊方勤找到黃朝國,希望黃對該稅收一事幫幫忙,并告訴黃朝國將按照仁和區政府的規定付給獎勵費。之后,黃朝國到鋼城公司查賬,并指出勞務稅、建安營業稅可以繳到仁和區。隨后,鋼城公司先后兩次將77.91萬元的稅收從東區繳到仁和區。仁和區財政按引稅的30%以稅務事業費名義劃撥給民政鄉23.37萬元。

  1999年9月底至10月,黃朝國獲得了鄉財政給予的23.37萬元“引稅獎勵”,他除將其中的3.91萬元購買了10噸油票用于東區稅務局及稽查分局公用外,其余19.4萬元據為己有。

  審判結果

  檢方指控受賄罪名不成立

  2004年2月14日,黃朝國被仁和區檢察院監視居住,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04年9月1日,仁和區檢察院向仁和區法院提起公訴,檢方指控黃朝國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黃朝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客觀方面存在利用稅務稽查局長職務之便,幫助仁和區民政鄉引稅,收受該鄉按一定比例給的費用,并將其中19.4萬元據為己有的行為。但是,該款系仁和區民政鄉政府根據仁和區政府客觀存在的“引稅獎勵”政策給予的獎勵。被告人黃朝國在主觀上沒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其行為不完全具備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不能認定其構成受賄罪,且其行為又無刑法明文規定為有罪。因此,判決黃朝國無罪。

  2004年10月25日,仁和區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一審判決有錯誤。攀枝花市中院受理后開庭審理,法院同樣認為,黃朝國身為稅務稽查局長,依法行使的是稅務稽查權,對稅收款項向何地繳納并無決定權。仁和區民政鄉政府根據區政府客觀存在的“引稅獎勵”政策給予被告人的獎勵,不能視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故不構成受賄罪,遂駁回檢察機關抗訴,維持原判。

  分歧焦點

  “引稅獎勵”是否合法

  在此案中,“引稅獎勵”究竟算不算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成為關注焦點。對此,記者昨日咨詢了省檢察院專家。

  針對這一案例,檢察院專家認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權限的通知》規定,除屠宰稅、筵席稅、牧業稅的管理權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稅種的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能制訂變通稅收政策,顯然,仁和轄區內執行的“引稅獎勵”于法無據,這不僅擾亂國家稅收征管秩序,還會造成稅款流失。同時,黃朝國身為稽查局長,負有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職責,但在“引稅可獲得獎勵款”的利益驅使下,利用職務之便將本應在東區交納的稅引到仁和區交納并收受好處,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特征。(完)(記者楊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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