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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可能引發MBO新浪潮的文件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9日 00:53 《中國企業家》

  通過對數位國資委官員、業界專家的采訪,《中國企業家》對《暫行規定》的某些細則進行獨家披露和解釋

  文/本刊記者 葛 清

  散布在全國各地的15萬家中小型國企的命運和面貌有可能因一份文件的出臺而被改變
。

  《中國企業家》近日獲得的確切消息稱,《關于中小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最早將于4月初出臺。而目前,該法規正在地方政府和國資委內部最后征求意見。這是自國資委和財政部自2003年底聯合發文對國企產權改制作出嚴格規范、2004年年底國資委又叫停大型企業MBO之后,國資委出臺的一份關于MBO的合法渠道和規則的文件。

  業界對此期待之強烈不言而喻。

  可以預見的是,在今后相當一段時間,《暫時規定》將是指導中小型國企改制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可謂一份MBO指引。中小型國企管理層,不管購買本企業萬分之一股權還是99%的股權,都將依據該規定統一步調。

  這份還未公布的《暫時規定》會為管理層收購本企業股份制訂哪些規定動作?中小型國企改制為因此而生出哪些新意?通過對數位國資委官員、業界專家的采訪,《中國企業家》對《暫行規定》的某些細則進行獨家披露和解釋。

  《暫行規定》有哪些新內容?

  目前為止,原則上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政策有2003年11月和12月分別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這就是業內統稱的“96號文”和“3號令”。

  “96號文”和“3號令”對于國有產權轉讓程序只是粗線條的勾勒,業內共識缺乏有效操作性。大成律師事務所徐永前律師向《中國企業家》記者指出,即將出臺的《暫行規定》正是對“96號文”和“3號令”的細化和銜接,不僅力圖規范國有產權轉讓、堵住其間漏洞,同時也是為了保護管理層,使他們有合法的途徑收購國有產權。徐永前是國務院國資委組織編寫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指南》編審組成員之一,提出并倡導了產權改革中的主協調律師制度,是中國第一個以主協調律師身份介入職工持股的律師,在改制上市、職工持股、經營者股票期權、產權界定等方面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

  據悉,在這份法規中,被高度關注的MBO這個敏感字眼已被回避,代之以“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MBO在西方有特定的含義,一般指管理層收購控股。但在中國已經被演繹成‘無論購買多少股權’、只要有管理層參與都冠以管理層收購,為避免概念上的模糊和混淆,在制定有關政策(指《暫行規定》)的時候刻意回避了MBO這個概念!贬槍Y委在措詞上的這一微妙變化,國資委有關人士對《中國企業家》這么解釋。

  這位人士說:“考慮到企業的管理層是企業內部人,是一個特殊的受讓群體,這一規定正是為這種特殊受讓群體量身定做,以便確保國有產權在轉讓過程中公平、公正、公開,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同時也保證了管理層收購財產的合法性,避免收購以后出問題!

  同時,在即將出臺的《暫行規定》中,對“管理層”這個概念將被準確界定。此前,在2003年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378號令)中明確了對企業負責人的管理。其中規定企業的負責人包括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而徐永前早前曾向國資委官員提出過:“事實上企業管理層不僅僅是這些人,還有黨委書記、紀檢書記、工會主席,應把企業管理層的定義擴展到企業的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的其他人員。”

  在2004年末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會上,國務院國資委前黨委書記李毅中表示,中小型國企可以在滿足如下5個條件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層收購。一是做好經營者離任審計,對企業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國企負責人不得購買股權;二是改制方案要由產權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制定,經營者不得參與轉讓決策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買自賣國有產權;三是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所進場交易,出讓價通過進場競價確定,經營者購買股權與其他受讓者必須同股同價;四是經營者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企業產權或實物資產進行抵押;五是除國家規定外,不得將有關費用從價款中事先抵扣。經營者持股比例應慎重考慮,比例不宜過高。

  《中國企業家》獲悉,即將出臺《暫行規定》中的16條細則正是圍繞著上述5條核心原則展開。主要是針對資產在4億以下的中小企業。

  按照2003年2月前國家經貿委、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中小型工業企業的標準是“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億元以下。”按照國家統計局2004年5月份新調整后的標準,全國范圍內4億以下的中小企業總數大約有15萬家。

  為中小型國企改制量身定做管理層收購規范,或許意味著國資委對國企中的管理層收購現象持謹慎放開態度。

  為什么《暫行規定》只針對中小企業?

  據《中國企業家》了解到的消息,實際上在國資委內部,關于中央大型國企的產權能不能向管理層轉讓、怎么轉讓是存在爭議的。盡管部分國資委官員主張放開“中央大型國企的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禁令,但是就目前而言,大型國企的MBO政策仍屬理論探討范疇,MBO之門現在仍然只能暫時向中小企業敞開,國有大型企業的MBO是被明令禁止的。

  為什么中央大型國企的MBO被叫停,地方的中小企業卻被放行?大型國企企業領導人的人力資本價值為什么就不能以管理層持股的方式得以認定?從國資委的眼光來看待這些問題,自有他們的回答。

  “管理層收購使所有權和經營權趨于合一,不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國企改革不能倒退20年!2005年1月14日,前國資委副主任李毅中在全國國資監管工作會議總結報告中曾表示。據了解,這種觀點在國資委內部是得到了普遍的認同的。

  《中國企業家》最近在某非公開場合聽到某國資委官員對這個問題的一番闡述,從中人們可以看出國資委對于一旦放開央企管理層持股閘門后有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的擔憂:

  “國資委去年下令叫停大企業管理層收購,這個問題涉及到,我們能不能構建和諧健康的社會,涉及到我們是不是在公開、公平、公正‘三公’的原則下、在陽光下透明地來做改制,也涉及到大量國有資產能否在改革當中有效地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每個大企業的資產都不是一年、兩年積累而來的,也不是一屆兩屆領導班子積累而來的,它是利用國家的政策,去運用各種各樣社會、行政資源積累起來的。很多大企業的領導人,他們不是通過市場競爭檢驗或者選拔出來的,絕大部分都是行政任命到某個公司當老總。如果最后只是出點小錢——錢怎么出的不知道——然后(企業)就變成(領導人)控股了,也就是在一夜之間自己就變成了出資人,像這種情況,就是吳敬璉所說的最壞的市場經濟,就是權貴結合。有些人是官員,他也拿一部分錢來買,按照職務的高低,領導拿大部分,中層拿中部分,員工拿小部分,按照權力的大小分配企業和社會的資源。如果一個企業這樣、兩個企業這樣、將來很多企業都這樣發展,國家大量的資產就會流到個人的手里,這個社會走向“黑社會”是很快的。

  “據我知道,大多數大企業、包括一些中央企業的改制方案中,管理層拿出來購股的資金都不是個人的,都是從企業借款,或者從下面的子公司借款,或者通過銀行貸款,或者讓企業從銀行借貸,然后自己再借。像這種自己不拿一分錢,‘空手套白狼’可以說是對我們社會財富一個極大的侵蝕。

  “現在俄羅斯、甚至德國都在秋后算賬。為什么呢?普京把尤科斯的老總抓起來判刑,他的理由就是,尤科斯老總利用俄羅斯私有化時期的政策空子,掠奪社會資產。那么我們這些管理層收購不規范的做法、暗箱操作的做法,肯定是不能被全社會答應的。你現在拿了一點小錢就充大股,變成你個人的資產,一夜之間你就變成了百萬富翁,一上市就是億萬富翁,這在社會上肯定有極大的反響和沖擊,最后政府必須要干涉。

  “我們現在的經營者持股,包括員工持股,跟西方國家的員工持股有很大的區別。據我們了解,全球500強85%以上的企業都有員工持股,95%的企業都有經營層持股,但是在西方國家,這些大公司的產權從來是非常清晰,一開始就是個人的、家族的,沒有說通過改制,經營者最后變成老板。

  “但是在我們中國現在這個階段,很多企業(通過)改革,經營者由打工者一夜之間變成了出資人。難道國有資產就是‘唐僧肉’?!社會分配如此不公,早晚會出問題的。”

  有觀點認為,管理層持股是對國有企業領導人人力資本價值的認定,是對他們的有效激勵——這是支持MBO的一個最重要的理由。而國資委對此并不認同。

  某位國資委官員私下透露:“去年年底,國資委開始(對國企領導人)摸清家底,反饋信息發現,國有企業領導人平均收入高于職工的平均收入14.5倍,那么就是說明,(國企領導人收入)太高了。”

  國資委主任李榮融亦曾在公共場合多次強調表示,對企業管理層的激勵機制可以多元化渠道,短期激勵和中長期激勵結合起來,綜合運用年薪制、持有股權和股票期權等多種薪酬方式。

  世界銀行駐中國代表處高級企業重組專家張春霖在接受《中國企業家》采訪時說:“以伊利來說,如果鄭俊懷的年收入達數百萬元,前三名高管年收入512萬元,恐怕已經不能說報酬偏低!彼J為,激勵少數優秀管理人員,不一定要把企業的股權拿來作為補償管理人員的報酬,即,沒有必要一定要MBO!捌髽I改制時控制權的歸屬要按照另外一套原則來決定,論功行賞的原則不能普遍適用,控制權分配的基本原則應該是誰最有可能把企業搞好,而不是誰過去對企業貢獻最大。”

  德勤會計事務所企業管理咨詢中國區主管合伙人施能自也表示,MBO在國外也是多用于中小型企業,而且多半是由于股東不愿意再投資或吸引不來更多的投資者才采用的方式,一說到激勵機制并非言必稱MBO。

  從國家對國企改制的戰略思路上來看,《暫行規定》先針對中小企業做起也符合中央對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原則。國務院國資委目前直接管理著181家中央大型國企,其中相當一部分可謂肩負著國家經濟命脈,而且資產規模巨大,即使收購極少股份,管理層的資金來源也是個現實問題。而占據著國家數以萬計的中小企業都掌握在地方國資委的手里,后者的MBO現象在某些地區已經普遍存在,或者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樹欲靜而風不止,因而針對中小企業的MBO行為做出規范,具有更現實的意義和實用價值。

  重拳出擊“四宗罪”

  2005年1月13日,根據此前國資委、財政部、監察部及工商總局4部委對21個省區市的國有企業產權交易摸底督查情況,李榮融在全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指出,國企改革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突出表現為管理層收購和國有產權交易不規范:管理層收購過程中企業負責人自賣自買,暗箱操作;有的以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為其融資的擔保,將收購風險和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金融機構和被收購企業;有的以各種手段損害投資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不公開,不透明,進場交易比例很低,甚至基本上未進場交易;有的財務審計不嚴,資產評估不實,虛構虛增成本,低估賤賣國有資產;一些地方甚至出現內外勾結、違規審批、隱匿轉移、侵占私吞國有資產的違法違紀行為。

  這就是廣為人所詬病的國企改制“四宗罪”——自賣自買、暗箱操作、虛假評估、轉嫁風險。

  這些問題的普遍和嚴重性促使國資委在2004年底下決心,明令禁止央企、國有上市公司搞MBO。

  但是,“并不能因為產權改革當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就停止產權改革。對MBO,我們從改革的理念上來說,不能把它全部的封死,中小企業還允許發展,但是要有規定的程序和范圍!眹Y委的官員私下發表觀點,對《暫行規定》的出臺做出了解釋:“《暫行規定》正是針對去年國資委、財政部、監察部及工商總局4部委在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大檢查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并非不允許MBO,而是要公平、規范地向管理層轉讓,給社會以交代。”

  在管理層收購過程中,最容易出問題的就是“交易定價”和“資金來源”。

  一位操作過變相MBO案例的資產評估機構人員深諳其中游戲規則,他說:“評估中無形資產的漏洞比較大,操作中為了壓低價格,往往就把無形資產給忽略了。”而在資金來源方面,大多數管理層往往將企業資產向銀行抵押,用這筆抵押貸款收購企業,這樣個人不承擔風險,風險由企業承擔。這就是“空手套白狼”,經營者投入無幾,一夜之間傳奇地搖身變為“出資人”。

  無疑,這些作法令企業職工和以往退居二線的企業領導對MBO不滿、反感強烈。某位國資委官員向《中國企業家》介紹,他們在調研中發現MBO的普遍手法是:為了合法受讓,少付現金,管理層從職工安置費用上做文章。有些把職工安置費用標準盡可能的提高,因為從轉讓費用中抵扣之后直接支付的現金少了,但是職工安置費用并不直接兌付給職工現金,一種方式是折成股權,但是同股不同利,即職工不參與分紅,管理層參與全部分紅,實際上是蒙蔽職工,這勢必埋下潛在矛盾;另一種方式是把職工安置費用作為對職工的負債管理,并堂而皇之稱之為“人走結賬,人在記賬,退休的不算賬!惫芾韺忧Х桨儆嫙o償占用這筆資源,如果企業經營效益很好沒有問題,一旦經營效益不好,職工的安置費則無法落實,給企業埋下后患。

  一位在信訪部門工作的人士對本刊記者感嘆,很多管理層在參與國有產權受讓時,政策上強調平等受讓,而現實里更多的是不平等,給企業帶來很大風險和社會的不穩定。在上訪人員當中,大部分人員是職工合法權益沒有得到落實,80%情況屬實,80%要求落實的政策是合理的,80%是地方政府和企業領導工作簡單粗暴造成的。

  《中國企業家》獲悉,《暫行規定》在“交易定價”和“資金來源”方面,除了強調已有規定之外,將有更嚴格的細則規定;在管理層收購范圍上也將會有更明確的限定,比如為了防止掏空企業,除了大型企業被禁止管理層收購,為大型企業主營業務提供配套服務的企業也在限制的范圍之內。

  在中國,對國資沒有統一的定價標準,這是一個難題。令人遺憾的是,《暫行規定》仍舊未能解決這一問題。施能自介紹說:“1994年、1995年中國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就遇到這個問題,現在仍然面臨同樣挑戰,而中國的中介機構對于數據的依據和理解、行業的技術水平以及整個交易過程都欠缺規范。”

  目前,常用的定價方法有現金流折現法、市盈率法、交易類比法、清算價值法、賬面價值調整法、重置成本法等。但實際情況是,目標公司估值只作為成交價格的參考。且在張裕案例中,多種標準同時被使用,這愈發引得眾說紛紜。

  “評估結果差異太大,很難說明問題。加強評估業的監督是一方面,改進評估方法至關重要!贝蟪陕蓭熓聞账男煊狼罢J為。而據《中國企業家》調查,粗略估計,國內評估機構采用重置成本法的80%,折現現金流法占10%到15%,剩余采用收益法的占極小部分。財政部曾經要求用重置成本法評估后,用收益法校驗,但是由于涉及未來收益的預測,國內評估機構從業人員素質不高,難以操作,而企業普遍信息不對稱的現狀也成為其不為之的理由。

  “國資改革不建立統一的定價標準的話,每一個企業的改革,都會面臨資產流失的危險,無論是此前聯想的MBO,還是在《暫行規定》出臺之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投資界資深人士斷言。

  新版MBO辦法的受益者(部分)

一份可能引發MBO新浪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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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企業家》根據相關資料整理

  說明:表中只是極少部分企業的名單;符合《暫時規定》中標準的中小型國企主要分布在中西部,以及東北地區;表中不包括上市公司

  在即將出臺的《暫行規定》中,總共有16條規定,主要是針對資產在4億以下的中小企業。被高度關注的MBO這個敏感字眼已被回避,代之以“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對“管理層”這個概念將被準確界定

  在“交易定價”和“資金來源”方面,將有更嚴格的細則規定;在管理層收購范圍上也將會有更明確的限定

  仍舊未能解決國資定價標準不統一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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