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穎
北京報道
日前,清華大學法學院與香港大學法學院聯合舉辦的“司法和法律職業道德國際學術研討會”間,香港律師公會副主席羅志力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任主席陳景生接受了本報記
者的專訪。
香港律師公會1907年注冊成為“保證有限公司”,而大律師公會則是于1949年根據社團條例注冊成立。這兩個公會同為純民間性質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在對香港律師的職業道德管理和利益維護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羅志力和陳景生告訴記者,香港律師公會兼具雙重角色,當有人投訴律師時,律師公會要為投訴方“說話”,而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的維護也有賴于律師公會。管理執業大律師的職業操守,與維護大律師的合法利益,同樣是大律師公會創立的初衷和一直遵循的準則。
《21世紀》:香港分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這樣的劃分有必要么?
陳景生:香港律師制度淵源于英國律師制度,因此律師界存在著大律師與事務律師兩個分支。在業務范圍方面,事務律師只被允許承辦地方法院及以下法院管轄的訴訟案件和非訴訟事務。大律師則出庭擔任辯護人。
事務律師申請大律師資格的,至少應在申請時的三年前已在香港獲得事務律師資格。所以,由于律師種類不同,職責的差異很大,成立不同的專業組織更為合理。
律師資格要經過律師公會考核批準,大律師的資格也是由大律師公會自己授予具備資格的人。不過不管要成為律師還是大律師,之后要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請,由該法院法官承認申請人為律師或大律師,律師公會或者大律師公會才最后發執業證書。
《21世紀》:對于律師資格的審查,似乎都主要在專業方面。那么律師的職業道德操守如何考察呢?
陳景生:事前的考察是不容易做到的,所以通常只能依賴成為律師以后的監督。香港大律師公會對律師的監督是由一個獨立的紀律審查處進行的,這個審查處主要對客戶投訴進行審查。
我們對大律師的管理在形式上沒有那么嚴格,紀律審查處也很少主動對律師進行調查,一般情況下,都是因為客戶有投訴大律師收費等執業過程中的其他道德問題時,紀律審查處才開始調查。不過調查結束,一旦發現確有其事,對于大律師的懲戒也是不猶豫的。
根據不同的違規程度,對大律師由輕到重進行罰款、停業、取消律師資格的處罰,當然,如果嚴重到觸犯法律,則依照法律進行處罰。
羅志力:對律師的監督機構,在律師公會的稱作監察會。監察會承擔的責任是同樣的,對于律師的懲戒標準也相仿。不過,由于律師與大律師的職責和工作不同,所以違規的標準也不同。但是,對于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都是會受到專業協會先期的審查和處罰的。
《21世紀》:那么公會平時的事務是怎樣進行?這個機構是如何產生的?
陳景生:大律師公會有一個執委會,來對日常事務進行處理。執委會是大律師公會內部選舉產生,每年都更換其中的一半,所以相當于每兩年更換一批執委會成員。
羅志力:律師公會下面分工很細。按照所從事方向的不同,分為幾十個不同的機構,而平時的日常事務,通常都是由這些機構自己按照自身特點進行安排。律師公會本身對于律師的一些非執業行為,比如研究調查之類的工作是不進行干預的。
《21世紀》:律師是司法環節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是否與律政司會經常有交流,比如律政司會在某些方面指導兩個律師公會?
陳景生:香港專業人士不附屬于任何政府部門,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大律師公會也一樣是獨立的專業協會,完全不從屬于任何政府機構。如果說有交流,那么這種交流僅限于律政司在需要大律師公會提供意見時,會向大律師公會征詢。而大律師公會很少有主動與律政司溝通,除非律政司做出的一些決定會影響到大律師的利益。
《21世紀》:沒有這樣一個政府部門的協調,在律師行業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或者說矛盾時,怎樣協調和解決?
羅志力:這完全需要律師公會自己去解決了。律師公會即使因此承擔罵名也會在這種情況下選擇公共利益為先。其實在短期是對律師不利,但是從長遠看來,律師的社會聲望可能會因此更高,那么對律師其實是件好事。而且,公共利益的平衡對于社會穩定有好處,法律在這種穩定中才能更好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