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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返還房貸不應算違約 銀行無權收違約金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6日 13:56 南方日報

   法律專家稱,提前還貸在法律上是對合同的提前履行

  針對借款人提前償還房貸是否應支付違約金的爭論,記者5日走訪了首都部分法律界人士。他們認為,市場行為從法律層面說是一種合同行為。在目前銀企借貸關系不良、呆賬壞賬增加、信用信譽不佳的大背景下,提前還貸在客觀上降低了銀行的信貸風險,也有利于培養人們的信用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而不應該視為違約行為。希望銀行業通過對該事
件的處理向人們昭示:與經濟成長相伴隨的契約文明正在向我們走近。

  “法無禁止即為許可”

  法學碩士、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律師郭耀黎說,從現實情況看,目前一般的借貸合同均未對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應支付違約金作出專門約定。我國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根據該規定,借款人可以選擇提前償還借款,且應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向銀行繳納較少的銀行利息。

  郭耀黎認為,按照“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法學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對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作出約定的情況下,不得將該行為解釋成違法或違約行為,不應向借款人收取額外費用,更不得以收取違約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擔過度責任。

  “提前償還借款為法律允許”

  北京縱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業律師王惠認為,提前還貸在法律上是對合同的提前履行。盡管我國法律原則上賦予債權人在提前履行的問題上有拒絕受領權,但我國《合同法》第208條的規定,實際上體現了我國法律鼓勵借款人提前還款的立法政策。由此,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是為法律所允許的。銀行在接受了當事人提前還貸后收取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

  王惠說,一個簡單的事實是,每一個購買房子的消費者所簽署的貸款合同都是銀行單方面提供的,在合同訂立及利益保障方面,銀行無疑處于強勢地位。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利率上漲這種重大的變更情形時,貸款者為了自己生活的需要和更好的條件選擇提前還貸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合乎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應該得到保障和社會的支持。

  中消協認為如無約定

   銀行無權收取違約金

  針對個別商業銀行向提前還房貸者收取“違約金”,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專家5日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沒有另行約定,銀行無權收取 “提前還貸利息”或所謂“違約金”。

  這位專家說,按揭購房,消費者與銀行之間構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沒有另行約定,銀行無權收取“提前還貸利息”或所謂“違約金”,以單方聲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應屬無效。

  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關于提前還貸收取相應費用的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而目前,國內購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還貸的利息和“違約金”的,這點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商業慣例。

  今后,對于提前還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違約金的問題,也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銀行法》等規定,由各銀行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主確定,各商業銀行也不能通過“價格聯盟”的形式統一制定條款而限制競爭。

  本次利率調整所引發的提前還貸現象,據分析可能還會繼續。個別商業銀行所采取的收取提前還貸利息或“違約金”的做法,從法律的角度講缺乏合同條款方面的法律支持,從金融管理和競爭的大環境講,反映了我國商業銀行對于風險的預測意識和能力不足,當市場變化后,出現寄希望于單方面強行變更、解釋合同以解決問題的被動局面。

  據新華社4月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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