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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等規定單位破產改制應當補繳住房公積金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6日 13:20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4月6日電 中國建設部今天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消、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意見》明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
當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意見》指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消、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新設立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意見》指出,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意見》同時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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