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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稱: 提前返還房貸不算違約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6日 06:46 每日經濟新聞

  謝登科 新華社北京報道

  針對借款人提前償還房貸是否應支付違約金的爭論,記者5日走訪了首都部分法律界人士。他們認為,市場行為從法律層面說是一種合同行為。在目前銀企借貸關系不良、呆賬壞賬增加、信用信譽不佳的大背景下,提前還貸在客觀上降低了銀行的信貸風險,也有利于培養人們的信用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而不應該視為違約行為。希望銀行業通過對該
事件的處理向人們昭示:與經濟成長相伴隨的契約文明正在向我們走近。

  法學碩士、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律師郭耀黎說,從現實情況看,目前一般的借貸合同均未對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應支付違約金作出專門約定。我國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根據該規定,借款人可以選擇提前償還借款,且應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向銀行繳納較少的銀行利息。

  郭耀黎認為,按照“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法學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對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作出約定的情況下,不得將該行為解釋成違法或違約行為,不應向借款人收取額外費用,更不得以收取違約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擔過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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