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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首次實施國企托管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5日 09:37 和訊網-《財經》雜志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對中國包裝總公司實施托管,是國資委打造央企不良資產退出通道的又一選擇和嘗試。這是創新之舉還是權宜之計?

  □ 張宇哲/文

  3月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下稱國投)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意下,正
式對中國包裝總公司(下稱中包)實施托管。這兩家公司都是國資委管理的大型中央企業,而此次“托管”之舉,在中央企業層面尚屬首次。

  國資委如此設計并非心血來潮。早在2004年9月,國資委完成了為期一年的課題《新體制下國有投資控股公司的運作模式》,其中就涉及托管。有關專家建議,在全國范圍內培育二至三家國有投資控股公司,協助國資委從事國有經濟營運。

  參與此課題的國資委研究中心企業改革和發展研究部部長王志鋼認為,國有投資控股公司作為從事資本經營的市場操作主體,可以成為國有資產再投資中心、大型企業航母孵化器和國企不良資產加工廠。“后者的方式即托管,旨在為企業重組梳理退出通道。”

  顯然,對于如何處理國企不良資產,國資委對“托管”寄望深焉。目前國企不良資產主要分布在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中央大型企業集團,并與金融不良債權交織在一起,對國有企業的重組和發展形成了主要障礙。

  隨著國資管理體制的深化和中央大型企業集團的重組、整合,不良國有資產處置問題越來越凸現,不良資產的剝離和集中管理已經成為大勢所趨。

  種種跡象顯示,國資委在加大力度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同時,亦在著手打造央企不良資產退出通道,托管模式應運而生。

  不得已的選擇

  顯然,由國投托管中包,帶有重組和處理不良資產的概念。這其實也是國資委不得已的選擇。

  中包成立于1981年。2002年和2003年,經國務院批準,另外兩個大型企業集團——中國包裝進出口總公司和中國光大對外貿易總公司——又先后整體加盟中包。20多年來,中包已經形成產業鏈比較完整的包裝工業體系,但由于歷史原因和市場變化、經營管理等多方面的復雜因素,目前正面臨經營困難及巨大的債務風險,已經到了資不抵債的程度。經過國務院批準,國資委此前已經開始對其轄下部分企業實施政策性破產。據悉,中包總公司現有企業包括三級企業近60家,正在實施政策性破產的企業大大小小有27家。

  包裝產業在中國屬于競爭性領域工業,競爭比較充分,以民營企業居多,國有企業所占規模比較小,亦屬國有企業逐步退出的領域。雖然包裝產業被界定為朝陽產業,但是中包總公司和大多數國企一樣,現狀堪如“夕陽”。

  “中包總公司已經空殼了,嚴重虧損,難以為繼,整天被人追著要債;職工近萬人,負債達20多億元。”知情人士告訴記者,“除了部分企業可以政策性破產,其他有些企業既不符合政策性破產條件,亦無資產可破產清算。更重要的是,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是一條繩上的螞蚱,債權人即國有銀行也不同意其破產。”

  據國資委研究中心企業改革和發展研究部部長王志鋼介紹,像中包這樣嚴重資不抵債、亦少投資者問津的中央企業有40多家。一旦確定這個企業經營不善,無力扭轉,而依法破產破不起,或者不符合政策性破產條件,就可以考慮把它交給一個強勢企業托管。

  不過,這種情況下的“托管”難免讓人擔心。以往地方常有這樣的情況:政府將一家搞不下去的企業硬塞給一家好企業,結果壞企業救不活,好企業也被拖垮了。對此,國資委研究中心企業改革和發展研究部副部長高云飛認為:“此番意義不同以往。”在他看來,包裝行業屬于朝陽產業,完全具有經營向善的可能。

  “剝離輔助”的過渡角色

  對于“托管”,國資委還有更深遠的考慮。

  今年1月,國資委副主任邵寧在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上曾透露,國資委正在研究一種模式,即在中央企業發展托管公司,專門處置資產。如此,企業要上市,“包袱”可以交給托管公司處置。

  過去許多年,一些國有大企業在推進改革時,選擇將優良資產打包上市的模式,剩下的不良資產就留給了母公司。用邵寧的話說,就是“集團公司背著存續公司控股上市”。但從后來的實踐看,這些存續公司和上市公司總是藕斷絲連,糾葛不斷,事實上不過是擱置矛盾而已。由此,剝離輔助不可回避;而在推進主輔分離的過程中,也需要托管公司擔當過渡角色。

  據國資委有關人士介紹,中央企業超過8萬億元的資產中,輔業資產占8.1%;1000萬現有職工中,近三分之一屬于輔業單位職工。由于歷史因素的作用,有些國企主輔之間剝而不離。這個時候,“托管”便可成為一個過渡手段。

  “一時難以剝離的輔業性質資產,可以先由國有投資控股公司托管,目的是讓產業集團抓住有利的第一時間,突出和做強做大主業;待條件適合后,再由托管變為徹底分離。”王志鋼說,對于國有大企業,把主輔分離和托管相結合,因企制宜、一企一策,才能比較順利地推進國企改革。因此,在國資委的構想里,對國企改制施以“推手”,托管公司亦不可或缺。

  顯而易見,國資委對托管公司寄予厚望。托管模式能否成為國企改革陣痛中的緩沖器?無論兼并重組、主輔分離,還是改制上市,都將扮演中轉驛站的角色。

  “摸著石頭過河”

  國投托管中包,正是國資委為以上設想投石問路。

  成立于1995年的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屬于典型的國有投資控股公司。當時,國務院為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成立國家開發銀行,同時決定成立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并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政策性投資機構”。成立之初,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陸續將1994年以前中央財政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基金和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以及國債資金、電子、車購費、化肥等財政專項基金形成的財政性資產約150億元,作為國家資本金劃轉入。至2002年底,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參股的277個企業,都已改造成為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初,國投成立了資產管理公司,專門從事資產處置工作,即收縮變現非主業資產和不良資產。通過收縮戰線、優化資產結構,突出主業,重點投資基礎性、資源性和高新技術產業,形成了集實業、金融、咨詢和資產管理“四位一體”的業務框架。截至2004年底,國投資產總額792億元,經營收入44億元,實現利潤26.9億元,在中國國有投資控股公司中排名首位,其業績在179家央企中亦屬前20名之內。

  據悉,國投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劉永旭被任命為中包總經理、黨組書記,接替中包原黨組書記、總經理南昌明。目前以劉永旭為首的工作組已進駐中包,開始前期摸底、清產核資和安撫職工等具體工作。

  “中包的管理班子中,國投目前只補充了兩名高管人員,其他從生產經營到管理方式都沒有變化;自主經營,資產不并賬、會計報表不合并,所改變的只是中包以前由國資委直接管理,現在是由國投對其管理。”國投一位高管人員告訴《財經》記者。

  “托管”既已上路,無論是國資委有關人士還是兩家公司的高管,無不對此出言謹慎,亦均表示無細節可提供。顯然,這種央企之間的托管手段,既無現成的模式可循,亦無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目前尚處在“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

  根據《國資委關于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對中國包裝總公司實施托管的決定》,實施托管后,中包繼續保留法人資格,自主經營并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國投與中包資產不并賬、會計報表不合并。至于托管方案如何設計,國投一位高管對記者坦承,“目前一切都說不清楚,都還在探索之中。”

  “緩沖式”次優選擇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此番國資委主導的托管并非針對中包一家。近期還有幾起托管陸續低調展開:中國糧油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托管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總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總公司托管中國農墾(集團)總公司、中國誠通控股公司托管中國普天信息產業集團公司等。

  但有所不同的是,前兩組托管行為與國投托管中包一樣,均為“整體托管”,而中國誠通控股公司只對普天集團實施部分托管,處置其自身處置不了、無力解決的企業資產。

  “根據企業不同情況,托管內容和具體方式也應會有所差異。”國資委有關人士表示。

  對于正在興起的托管模式,輿論在關注之中不無批評之聲。對此,國資委研究中心企業改革和發展研究部部長王志鋼認為,這種有著行政色彩的資產劃轉,雖不完全是市場化,但與過去行政劃轉有著本質區別,不是“拉郎配”,而是出資者“有為”的手段之一。

  王志鋼表示,將那些不具備市場“排頭兵”地位的企業或者主輔分離出的輔業性質資產,劃入國有投資控股公司門下進行托管,可以降低國資委監管成本,并通過國有投資控股公司的市場化的經營運作,進行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重組,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盡管如此,“托管”模式也將面臨諸多考驗。比如,如何處理托管公司與原企業的關系。中包以前由國資委直接管理,現在是由國投管理。國投的一位高管說:“國投和中包不是上下級關系,如何對中包進行管理,全無頭緒。”

  “在托管的過程中,人員問題如何處理,能否有突破性創新,是面臨的挑戰。” 王志鋼認為,必須明確托管公司的任務是盤活資產、安置職工、辦好企業,避免將大批職工推向社會,增加就業壓力。

  此外,如何取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持,托管雙方寄予厚望。被托管公司無一例外都是債務重、冗員多、不良資產比例大,如果完全沒有外部資金“輸血”支持,難以生存,發展壯大更無從談起。目前托管雙方都希望國資監管機構從優勢企業取得分紅,通過托管公司增加資金投入,以“救活”被托管企業。但記者從國投了解到,目前國資委對此尚無任何優惠政策。

  “將來可考慮這幾家托管公司直接和國資委算賬,比如減少上繳利潤等方式。”國資委有關人士同時透露,

  “國投托管中包,體現了國資委作為出資人加快調整國有經濟布局的積極意圖,這是緩沖式的次優選擇。”國資委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津夫對記者如此概括。

  多位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還表達了一個共同的看法:“托管行為在實踐中如何避免重蹈計劃經濟下壞企業拖垮好企業的噩夢,無論對于監管層還是實踐者,都是一個需要直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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