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4月4日電 (記者 黃玫) 在房貸加息后,是否收取提前還貸的違約金成了市民關心的焦點問題。中行廣東省分行4日對外宣布,在該行房貸合同中,在加息前就有“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的條款,這是一種市場行為;并非像一些媒體所說的“臨時抱佛腳”——應對加息的緊急措施。其他幾家國有銀行則表示,目前沒有收到總行的新政策,暫時不會收取違約金。
記者從中行廣東省分行了解到,從2001年開始,中行的房貸合同就有約定要收取一定的“提前還貸違約金”。根據《中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操作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前還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可提前15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還款申請,貸款人可視情況按提前還款額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在廣東分行,則是按“提前還款余額和提前還款時的執行利率支付一個月利息”。
實際上,從1997年開始,中行廣東省分行就有這個“違約金”條款。在2003年9月-12月之間,該行曾經做過短期促銷,免收了違約金、律師費、保險費這三項費用。從2004年1月起至今,“違約金”條款一直在生效,除了一些與大房地產公司聯合所做的“讓利”行為。
對于目前是否正醞釀出臺收取違約金的問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表示,原來合同文本中標明要收取的便視情況決定,但如果沒有規定的將不會收取。有關人士稱,如果到時總行發文要求收取違約金,就會按規定執行,如果沒有相關規定就不會收。
有關人士認為,如果銀行的貸款合同事先約定要收取違約金,那么銀行何時履行合同收取違約金都合法。如果沒有約定,也沒有經過協商而單方面收取違約金,那是違反《合同法》的。消費者在買房簽訂貸款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提前有所準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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