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隱名股東訟案背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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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4日 11:12 和訊網-《財經》雜志 | ||||||||
在國企改制中,職工實際出資卻因“委托代理”而不被承認為股東,他們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 本刊記者 常紅曉/文 3月11日上午10點,鄭州市金水區法院,46歲的趙春鳳在律師的陪同下,郁悶地走出民
這是此案的第二次開庭。早在春節前的1月18日,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后,法官曾宣布在六個月內宣判。 趙原是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下稱鄭糧市場)的職工,2003年解聘。2001年6月,鄭糧市場全體職工投資成立鄭州未來遠大置業房地產公司(下稱遠大置業)。趙分兩次入股8萬元,本以為自己應是股東,但解聘后才發現遠大置業的股東名單中根本沒有自己的名字。在多次交涉未果后,趙將遠大置業告上法庭。 “我的要求不高,只要法院認定我在遠大置業的股東身份,并依法變更相關的工商登記就成。”趙春鳳對《財經》說。在3月11日的調解中,對方提出給予趙春鳳4萬元的補償,讓趙撤訴。因雙方分歧太大,調解以失敗告終。 “出資委托代理” 據《財經》調查,2001年上半年,鄭糧市場召開員工會議,決定由其控股的鄭州未來集團公司(下稱未來集團)作為法人股東,由全體員工及二級單位領導作為自然人股東,共同組建一個新公司。這個新公司就是遠大置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中未來集團公司是法人股東,共出資267萬元,占26.7%的股份,管理層和員工共同出資733萬元,占股73.3%。 該公司成立前,鄭糧市場的全體員工都分批向指定的銀行賬戶交納了出資款。當時趙春鳳是綜合部職工,于2001年6月12日向該銀行賬戶交納股金3萬元;同年6月18日,未來集團給趙春鳳出具了代收遠大置業投資款收據。 到了2002年12月底,遠大置業決定增資擴股。趙春鳳與同事一起,在2002年12月30日向未來遠大指定的賬戶交納入股資金5萬元。但這次遠大置業沒有給職工出具股金證明,而是要求職工與部門領導簽訂一份事先擬好的《出資委托代理協議書》。 時值2002年底,鄭糧市場主要有三個部門,一是趙所在的綜合部,二是研究預測部,三是業務部。三個部的負責人因此成為代表職工行使股東權利的代理人。 于是,并不熟諳《公司法》的趙春鳳按照“上級領導”的要求,與其部門主任邱清龍簽訂了一份《出資委托代理協議書》。該協議共有八條,核心的條款包括: 第一,“甲方(趙春鳳)第一次自愿出資三萬元人民幣,本次增資五萬元人民幣,兩次均以乙方(邱清龍)名義參股鄭州未來遠大置業有限公司”;第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積極行使股東權利,維護股東利益”;第三,“由甲方出資產生的股權收益歸甲方所有,同時,甲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003年,趙春鳳與鄭州糧食批發市場解聘。當她想轉讓自己在遠大置業的股權時,吃驚地發現,自己的8萬元股權并未被登記在遠大置業的工商登記檔案中。 趙春鳳有一種受騙的感覺,她與遠大置業和鄭糧市場領導交涉,要求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多次協商未果,趙把遠大置業告上了法庭。 遠大置業的真實目標 那么,遠大置業為什么成立?與鄭州糧食批發市場又有何關聯? 趙春鳳所在的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目前是一個國有獨資公司。2004年初,經河南省政府批準,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由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改制為國有獨資企業。全稱為“鄭州糧食批發市場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億元,出資人為河南省政府。 在遠大置業與鄭糧市場之間,有一個在鄭州大名鼎鼎的名字——未來集團。該公司目前注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正式成立于1996年11月,由鄭糧市場投資1.8億元,控股90%。 未來集團以房地產開發為主業,涉及物業管理、酒店、廣告、投資咨詢、人壽保險、農場種植等多項領域。未來集團的核心資產為控股子公司——未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未來地產)。未來集團對未來地產出資1500萬元,控股75%。 1997年4月28日,“未來廣場”竣工,這是未來集團賺取的第一桶金。未來廣場工程由未來大廈(高23層,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未來公寓(高18層,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未來大酒店(高18層,建筑面積3.5萬平方米)組成,總投資6.5億元人民幣。其中未來大廈至今仍是鄭州東區的標志性建筑物。 據未來集團網站的資料,未來地產目前正在開發未來廣場二期工程——未來花園項目,總投資共計4億元,總占地面積6萬多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8萬平方米。該項目1998年11月啟動,是“全省最大的2000年小康科技住宅示范小區”。如此規模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鄭州并不多見。 鄭糧市場、未來集團、未來地產之間的股權關系很清楚:鄭糧市場90%控股未來集團,未來集團75%控股未來地產。現任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一把手——總經理李經謀任未來集團董事長,同時兼任未來地產的董事長。由此可見,鄭糧市場、未來集團、未來地產,都是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2001年6月,私營企業——遠大置業正式成立。知情者指出:遠大置業不過是鄭糧市場為了實現管理層收購而發明的工具,員工持股只是一件外衣。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員工告訴《財經》:“所有出資的普通職工都與部門領導簽訂了出資委托代理協議書。”他質問道:“如果真的搞員工持股,那為何不讓趙春鳳等普通職工成為實際的出資人?” 從假外資到曲線MBO 遠大置業成立后,逐漸邁出實現其目標的步伐。 2003年9月27日,遠大置業出資1050萬元購買了未來地產的52.5%股權,從此成為未來地產的控股股東。 據“未來集團大事記”,“2003年10月……通過股權轉讓,未來地產完成了職工股占控制地位的公司改制”。又據未來集團的描述,此次改制,遵循的是“國有存量資本從一般競爭性行業中退出”的指導原則。但事實上,由于采取了“出資委托代理”的方式,所謂“職工股占控制地位”只是鄭糧市場MBO(管理層融資收購)的一個幌子。 一個存疑的問題是,未來集團是否符合MBO的基本條件?即管理層對企業發展中是否有巨大貢獻?改制又是否經過嚴格的程序? 從一個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發展到今天凈資產2.958億元的國有獨資企業,鄭糧市場領導層自然功不可沒。但從其控股90%的未來集團的發跡史來看,盡管身處競爭激烈的房地產行業,未來集團的成功,至少在早年是依賴鄭糧市場的壟斷性資源,獲取了關鍵的土地和貸款。 蹊蹺的是,據河南省外經貿廳豫外經貿(2003)173號文件,這次股權轉讓由河南省外經貿廳批準。遠大置業受讓未來地產52.5%的股權,分別來自兩個公司:一是未來集團所有的未來地產49%的股權,二是加拿大未來企業有限公司持有的未來地產3.5%的股權。 對此,河南省國資委企業改革處副處長魏曉偉拒絕發表評論。河南省政府國有企業監事會主席劉承禎在接受《財經》采訪時解釋說,未來地產當年登記為中外合資企業,因此股權轉讓經由省外經貿廳批準,現在省外經貿廳已撤銷。而未來集團和加拿大未來企業的股權轉讓,發生在河南省國資委成立之前。 從原河南省外經貿廳的批文來看,至2003年11月,未來集團持有未來地產49%的股權,而大股東是加拿大未來企業,持股51%,系中外合資企業。 實際上,未來地產的大股東——加拿大未來企業,是未來集團1996年6月27日在加拿大多倫多市投資的全資公司,注冊資本為78萬美元。未來集團歷年的工商登記資料都顯示,加拿大未來企業公司由未來集團100%控股。由此可知,加拿大未來企業只是未來集團在國外投資的企業,本質上是國有企業。 對于加拿大未來企業有限公司的國有性質,劉承禎以及未來集團董事長、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總經理李經謀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也都認可。分析人士認為,以中外合資企業身份登記,很可能是出于稅收方面的考慮,所謂的“合資”其實是“假合資,真國有”。而這一性質又幫助未來地產在改制之時,成功逃避了對其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管。 作為未來地產的大股東,在2003年9月的股權轉讓中,加拿大未來企業除了轉讓了3.5%的股權給通過鄭糧市場“職工持股”成立的遠大置業,還向中原信托投資公司轉讓了22.5%的股權,自己仍保留了25%的未來地產股權。中原信托公司信托管理部的一位知情人對《財經》透露:中原信托持有的22.5%股權,屬于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管理層委托的一個信托項目。如果上述說法屬實,鄭糧市場的管理層與員工通過遠大置業和中原信托,在未來地產中的持股比例達到75%,屬于絕對控股。 在一系列令人眼花繚亂的股權關系背后,一個名為“合資”實則國有的房地產企業就此曲線MBO改組為民營企業,控制了數以億元計的資產。 職工持股?管理層控股? 根據河南省工商局2003年的年檢資料,遠大置業現屬私營公司,注冊資金為2320萬元,其中未來地產是惟一的法人股東,出資696萬元,占30%的股份。其他70%的股份則由19個自然人共同持有。 19個自然人股東中,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中高層領導及其親屬相當多。據《財經》調查,現任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綜合部經理邱清龍出資188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11%,是遠大置業最大的自然人股東;第二大自然人股東霍得立本來就是未來地產的領導,出資158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81%;李倩是第三大自然人股東,出資150萬元,占6.47%,她是鄭州糧食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總經理李經謀的女兒。 現任鄭州糧食批發市場副總經理劉文進和喬林選,則分別占注冊資本的3.45%和2.59%。現任未來集團總經理張春峰之弟張春波占遠大置業4.31%的股份。同時,列入自然人股東名單的,還有鄭州糧食批發市場部門經理王克強和王為民、未來地產公司總經理何政、副總傅志中等人。 值得注意的是,經過2002年和2003年的一連串股權交易,遠大置業與未來地產形成了交叉持股的關系。2001年遠大置業成立之初,惟一的法人股東是未來集團,占遠大置業26.7%的股權。2002年12月25日,在遠大置業增資擴股前夕,未來集團將其股權以267萬元的原價格轉讓給下屬公司——未來地產,從此退居幕后。此后未來地產通過增資擴股,出資429萬元,最終占到私營公司——遠大置業30%的股權。遠大置業則在2003年10月未來地產改制后,成為其控股52.5%的大股東,從而控制了未來地產高達數億元的資產。 相互持股的同時,在遠大置業的自然人股東中,也發生了股權轉讓。時間是2003年1月10日,轉讓方是現任未來集團總經理張春峰,受讓方是張春峰之弟張春波。通過此次轉讓,遠大置業原自然人股東張春峰收回自己在遠大置業90萬元的股權投資,從此與遠大置業脫去干系,全身而退。 “隱名股東”的法律風險 然而,所有這一切股權轉讓均與趙春鳳無關。她當初入股遠大置業的8萬元,在四年中從未給她帶來任何收益。根據當年簽署的出資代理協議,她的股東權利由現任鄭糧市場有限公司監事、綜合部經理、同時也是遠大置業最大的個人股東——邱清龍代為行使。 此案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方遠大置業拒絕承認趙春鳳的股東身份。遠大置業認為,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沒有趙春鳳的出資證明,趙春鳳本人沒有在遠大置業章程上簽字,也沒有與公司全體股東簽訂任何書面的出資協議。依照現行《公司法》,不能認定趙為公司股東。 至于趙春鳳向公司賬戶交款8萬元,公司認為,這只能證明趙與委托代理人之間“存在借款關系,贈與關系,或行紀,信托關系,或者其他約定”。 對此,趙春鳳的代理律師李軍紅指出:“趙應該被認定為股東,因為趙是實際的出資人。趙與單位部門領導邱清龍簽訂的《出資委托代理協議書》并非自愿,而是單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是代收據行為,沒有平等協商的余地,應被認定是無效協議。在遠大置業的自然人股東名單中,邱清龍出資的共計188萬元中,已包含趙春鳳的8萬元。” 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認為:“如果趙沒有在工商登記資料中簽字,那么依照現行《公司法》,要讓法院認定趙的股東身份,機會很少。” 這種實際出資人沒有出現在股東名單上的情況,目前在國有企業改制中非常普遍,在學界被稱作“隱名股東”。現行《公司法》沒有具體的條款保護這種股東的利益,只要出資人和委托代理人出現糾紛,就會遭遇與趙春鳳一樣的困境。 事實上,雙方爭奪的不僅是遠大置業的股權,還有股權背后的巨大收益。據了解,2001年遠大置業公司成立后,就著手從鄭州東開發區購買土地。至遲在2002年7月,遠大置業通過協議出讓購得土地近500畝。當時的價格據說只有二三十萬元,而現在根據市價,每畝已升至80萬元。 這個潛在的巨額收益,正是引發遠大置業公司與趙春鳳爭執的焦點。 鄭州糧食批發市場公司目前只有不到30名職工,當年都曾出資組建遠大置業。在趙春鳳提起訴訟之前,他們根本不了解當初簽訂“出資委托代理協議書”掩藏問題的嚴重性。現在,遠大置業購置的土地大幅升值,鄭糧市場作為國有獨資企業即將改制,他們正密切關注著趙春鳳案的進展。- 法學點評 法治的內在困境 隱名股東權益保護問題,初看起來只是公司法上的個案,背后隱藏的卻是法治的內在困境。法治要求事先制訂規則,一切按規則辦事,否則難以維持穩定的社會期待。但是,和流變不定的現實相比,事先制訂的規則難免僵硬過時,有時甚至會出現難以忍受的漏洞。有些規則還可能是某些權力集團操縱下的產物。凡此種種,如果一味強調按規則辦事,規則就可能變成面目可憎的“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反過來侵害到法治的根基。因為法治之所以被信任,正如康特爾所言,并非單純來自強制力,而在“它能勸人相信,那由法律的意象和分類構筑的世界,乃是他能夠擁有的惟一合理的生活世界” 。 法治的這種矛盾,在司法中表現為哈貝馬斯所謂的法律的確定性與判決的合理的可接受性之間的張力。這種張力不能以偏執一端的方式消除,只能在兩者的緊繃狀態下尋求最佳平衡。因此,此種司法觀既不主張形式主義地適用規則,亦反對法官基于個人道德判斷的恣意。它所追求的,毋寧是對法律進行建構性詮釋,以個案的正義,逐步構筑一個由法律所維護的合理的生活世界。 如果這個觀點值得贊同,那么,在本案中,僅以本本上的規定簡單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顯然不妥。法官尚需結合具體案情,探究規則背后的立法理由,并斟酌考量一般的法律原則、國企改制的特殊性以及隱名股東權益保護在司法實踐和學術研究中所取得的成果——這些成果部分體現在最高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法官還應責疑,被告是否把本本上的規定,“用作損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為合法化、保護欺詐或為犯罪抗辯的工具”(Sanborn法官語)。在當前社會急劇變動而立法遠非完善的情形下,此種綜合考量尤為重要。如果適用有關規則做出的判決,在當下的社會語境中顯然缺乏合理性,則應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在兼顧法律的確定性的同時,作出適當的調整。法官尤應避免借尊重立法為名,為強勢利益集團牟取非法利益。此舉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利益,亦會危及法治信賴的形成。- 本刊法律編輯 沈浪/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