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業銀行與房貸人簽貸前協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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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4日 02:15 第一財經日報 | |||||||||
最高人民法院實行處置抵押資產最新司法解釋后,國內商業銀行首度作出反應 約定無力還貸后共同處理抵押不動產 本報記者 林明 發自北京
日前,深圳商業銀行開始嘗試對購房人在貸款前要求簽訂一份關于購房人無力還貸后共同處理抵押不動產的協議,業內人士認為,這是繼今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實行處置抵押資產最新司法解釋后,國內商業銀行首度作出的反應。 據了解,首度與購房貸款人簽訂貸前協議的是深圳本土的一家國內上市銀行,而這份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在購房人與銀行正式形成房貸關系之前,雙方約定,如果是購房人貸款購買的第一套住宅,那么在購房人無力還貸的情況下,貸款銀行在收回抵押房產物業并處置的同時,承諾為貸款人提供保障基本住宅需求的其他住宅。 深圳不動產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寧告訴記者,在今年初開始實行最高法院對于不動產抵押的處置解釋意見后,在國內商業銀行間引起了普遍恐慌,在司法解釋中,購房者如果購買的第一套住宅無力還貸后,為保證購房人基本生活需求,銀行將無法收回抵押資產,從而大大增加金融風險。而中國已有高達2.3萬億元由銀行為個人購房而發放的消費信貸。 據悉,此次深圳商業銀行的做法是自新司法規定出臺后,國內金融界首次作出的回應。此前最高人法司法解釋的出臺一度也引起市場的高度關注,北京華遠集團總裁任志強對記者表示,按照這樣的操作程序,未來國內金融房貸風險體系將被破壞,銀行將不敢貸款給第一套自住需求的購房人,而購房消費者貸款也會越來越困難,長期來看,對房地產消費市場和銀行業界發展房貸業務都是不利的。 在業界的一片質疑聲中,深圳商業銀行在業內率作出嘗試。李寧表示,由金融界承擔部分社會職能,是深圳商業銀行自發形成的一種創舉,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未來操作過程中沒有問題。據了解,深圳多家商業銀行目前已會同當地行業公會一同與最高法院商榷相關事宜,以求最合理的變通做法。 相關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引起業內廣泛討論的《規定》中的第六條和第七條解釋: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依據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須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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